如何区分信用卡诈骗和盗窃,信用卡诈骗侵占还是盗窃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10-18 10:37:34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最近,李某和他的朋友龚某在步行街购物。当龚某去厕所时,他把包交给了他的保管机器,并拿走了龚某包里的银行卡。李事先知道密码后,以购物为由,三次进入银行自动取款机,从龚的银行卡上盗取6000元。事后,李把所有的钱都还给龚。

如何区分信用卡诈骗和盗窃,信用卡诈骗侵占还是盗窃

争议焦点

对李某的行为有三种不同的看法: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判决结果

商丘市梁园区检察院经审查,发现李以秘密手段窃取龚的银行卡,并从银行取走6000元,构成盗窃。作案时,李为16岁以下未成年人,经被害人了解,赃物已返还被害人。检察院最终作出了有条件不起诉李的决定。综合分析

李某的行为不属于冒用他人的信用卡的行为

所谓冒用他人信用卡,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骗取钱财的行为。主观故意和客观冒用他人信用卡均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在这起案件中,李某拿走了受害人龚某的银行卡,这是一起秘密盗窃行为。主观上没有欺诈的意思,所以李某的行为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李某的行为不构成侵占罪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占有他人财物、遗忘物或埋藏物,并拒绝归还的行为。也就是说,侵占罪应当是通过正当、善意和合法的手段占有他人财产的行为。本案中,龚将挎包交给李保管,但挎包中的银行卡有自己的密码,银行卡中的财产的保管权没有转移,李只有挎包及其内物品的保管权,无权处分银行卡中的财产,因此李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

李某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特征

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大量公私财物或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客体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产。

本案中,李利用龚上厕所的机会,在购物时已经知道银行卡密码,在挎包中偷偷盗取了龚的银行卡,并以购物为由从银行取走了龚的6000元钱,这笔钱是他本人所有。李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盗窃罪。根据主客体一致原则,李某的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因此,李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