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单位受贿罪之解读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10-18 10:37:27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刑法:

解读,单位受贿罪之解读

第三百八十七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人民团体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交易中,以各种名义在账户外秘密收受回扣、手续费的,视为收受贿赂,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年8月6日]

(四)单位贿赂案(387)

单位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还必须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条件,并构成严重行为。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在经济交易中私自收受账户外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由其所在单位追究其贿赂责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1、单位受贿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单位受贿金额低于10万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故意刁难或者威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强行索要财物的;

(三)对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贵阳市路灯管理处单位受贿罪负责人被判处缓刑

[《检察日报》,2003年6月13日,记者周报道]原贵州省市政工程管理处路灯管理处(以下简称路灯处)代理处长朱某想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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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把别人给的39万元“回扣”用于员工福利。他没有得到更多的钱,但他被判刑了。朱某错误地认为为无私囊员工谋取利益是可以的,这应该引起一些法律意识薄弱单位领导的警惕。

6月11日,南明区检察院向公众通报,法院最近裁定,法院提起的路灯单位贿赂案,导致法院以单位贿赂罪对路灯处以39万元罚款,原研究所代理所长朱某因单位贿赂罪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缓刑3年。

2000年6月至8月,路灯研究所获得桂开高架桥和大营坡立交桥道路照明施工资质。朱某的代表单位与辽宁省鞍山市的一家照明设备厂签订了价值300多万元的购销合同。后来,照明设备厂的销售员李某代表工厂给路灯办公室回扣39万元。朱某为了使这笔钱合法化,要求双方签订虚假的"供货和安装协议",以掩盖收受回扣的真相。

之后,路灯办公室支付了36.3万元?39万元减去员工差旅和福利税后支付的6.8%。

费用凭证应返还给照明设备厂,而不是记录在路灯办公室。事件发生后,路灯办公室退还了所有被盗的钱。

南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路灯办公室作为国有机构,在经济活动中违反了财经制度,在单位费用账户之外私自接受相关业务单位的回扣。情节严重的,按单位受贿罪处罚,并依法处以罚款。被告人朱某为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依法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由于他的犯罪主要是由于对法律和法律的无知造成的,他在犯罪后能够认罪悔过,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