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行贿、受贿方自首在实践中不以先交代为前提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10-18 10:36:50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对于受贿者自首的认定,可以使受贿者主动、快速、全面地坦白自己的犯罪事实。然而,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自首的规定并没有充分考虑到受贿罪侦查中口供获取的特殊性以及规定本身的模糊性,导致司法实践中对自首的认定混乱。

认定行贿、受贿方自首在实践中不以先交代为前提

在实践中,有些人认为在确定受贿者是否构成自首时,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司法机关掌握受贿人重大犯罪事实的时间;2.司法机关是否掌握行贿者的主要犯罪事实主要取决于行贿者还是行贿者;3.行贿者是先开口还是先开口。笔者认为,受贿罪的认定不以自首为前提。

在实践中,行贿人主动自首的案件大多是“司法机关尚未发现的犯罪,但由于行为可疑,经有关组织或司法机关讯问教育后,主动坦白的”。笔者同意司法解释认为,这种情况被视为自动投案,因为由于受贿罪的特殊性,在实践中,在对受贿罪进行第一次讯问之前,通常有一个与受贿罪人交谈的过程。这一过程的启动对受贿者来说肯定是被动的,但由于相关组织和机构往往只对受贿者的犯罪事实有所怀疑,因此受贿者主动坦白自己的犯罪事实是有益的。在这一早期过程中,即使行贿人在行贿人面前提供了一些犯罪事实,也不应影响行贿人自首的成立。因为行贿者首先坦白,行贿者此时不是“形迹可疑”,而是“严重犯罪嫌疑人”,但这只是从司法机关的角度来看。如果从受贿者的角度来看,他不知道司法机关是否同时在与受贿者交谈,与哪个受贿者交谈,以及受贿者是否已经供认不讳,那么受贿者向有关部门的供认应被视为自动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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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首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在正常情况下,司法机关掌握受贿者主要犯罪事实的过程是受贿者与受贿者反复调查核实的复杂过程。 因此,在这个反复的过程中,受贿者是否先开口,或者受贿者是否先开口,或者双方同时开口,对于打开案件的突破口是非常重要的。然而,仅仅通过“第一次供认”来确定受贿者是否构成自首,这多少有些形而上学。笔者认为,只要司法机关掌握受贿者的主要犯罪事实的时间是在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前,而且主要是通过受贿者本人的供述,就应当认定受贿者自首,而不管受贿者与受贿者之间的相互调查过程有多复杂。如果司法机关认定的受贿人的主要犯罪事实是在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并且受贿人与受贿人持有的犯罪事实的比例相等,则无论受贿人是先开口还是双方同时开口,受贿人都应视为自首,否则不视为自首,但也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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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