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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界定婚内强奸?
从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来看,立法机关没有将丈夫排除在犯罪主体之外,也没有将他列为特殊的强奸犯主体,即所谓的“婚内强奸主体”。除了分析犯罪的要素外,确定一种行为构成犯罪的主要依据是它具有犯罪的本质特征——应当受到惩罚的社会危害性。除了对妻子造成一定的生理伤害外,婚内强奸还会对妻子造成心理伤害。
婚内强奸的正确定义
(一)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
它具有以下特点:侵犯的对象是不可侵犯的妇女权利;客观地说,该行为必须是通过暴力、胁迫或其他妇女无法抗拒或不敢抗拒的手段违背妇女意愿强迫与她性交。主观上,它是直接故意的,目的是强迫通奸。这里的女人不排斥她们的妻子,但她们是否违背了女人的意愿才是关键。显然,婚内强奸符合这一条件。
(二)从强奸罪的犯罪要件来看.立法机关未将丈夫排除在犯罪主体之外,也未将丈夫列为特殊的强奸犯主体,即所谓的“婚内强奸主体”。
从客体来看,强奸客体是指人身权利中的特殊的性权利。这一罪行的目标是妇女不可侵犯的权利。女性的性权利是女性一项特殊的人身权利。
精华阅读:强奸的从重情节
强奸的加重情节(1)强奸妇女,如果情况恶劣,强奸少女;(2)强奸妇女和许多年轻女孩;(超过3个)(3)在公共场所强奸妇女;(注:这是女人,不是年轻女孩;必须在公共场所公开;这里的公众不包括罪犯,一般也不包括受害..点击阅读
侵犯这一权利侵犯了妇女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适当性交的权利。(三)除了分析犯罪要件外,确认一行为构成犯罪的首要依据在于该行为具备了犯罪的本质特征—具有应受刑罚的社会危害性。
除了对妻子造成一定的生理伤害外,婚内强奸还会对妻子造成不可估量的心理伤害(如性厌恶和冷漠等)。),这在那些婚姻关系破裂、根本没有爱情的婚姻关系中会更加严重。如果妻子将性视为爱的表达,而丈夫出于自私、恶意或其他不正当的原因强迫她发生性行为,那么丈夫的行为对她造成的心理伤害与其他强奸行为没有本质区别。此外,如果丈夫杀害妻子,伤害或虐待她,这是一种犯罪。为什么强奸妻子不能构成强奸?女人是“半边天”。当她们的性权利被丈夫侵犯时,应当向她们提供法律援助,这种现象不应成为法律的盲点。
(四)从立法原则看,肯定丈夫强奸妻子构成强奸罪并不违反罪行法定原则。
有人认为,既然《刑法》没有明确规定婚内强奸也存在,只要夫妻关系存在,强奸就不应该存在,因为它在法律上不是犯罪。这是不合适的。首先,根据这种说法,会得出一系列谬误。
例如,《刑法》没有明确规定丈夫在婚姻期间杀害妻子也构成故意杀人。丈夫杀害妻子不构成故意杀人吗?其次,刑法规范是一个普遍的规定,《刑法》根本不可能具体说明它所禁止的一切及其具体细节。(五)法律是至高无上的,但自然权利却位于法律之上,法律要尽量符合自然权利。
例如,言论自由是人与生俱来的自然权利。任何限制他的法律都是违反自然权利的。女性和男性的性权利都是人的本能和自然权利,尤其是女性的性权利更容易受到侵犯。婚姻并不剥夺女性的自然性权利。一个女人仍然有权控制她的性生活(只有在婚姻中)。婚外恋是一个道德问题),所以法律必须严惩婚内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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