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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强奸罪中的“情节恶劣”?
一、案情
小李和他的同谋者初晓在益阳县的一个镇上的一个村子附近骑着摩托车遇到了初中生陈某(13岁)、孙谋(14岁)和孙谋的弟弟。小李和用棍棒和语言威胁赶走了的弟弟,还有几个老师火速赶来找陈和孙。他们强行把陈和孙翔带到了一家酒店。小李在108房间强奸了陈某,初晓试图在105房间强奸孙,但由于他自己的原因失败了。小李得知有人报警后,骑着摩托车送陈和孙翔回去,途中强奸了孙翔。
二、如何认定强奸罪中的“情节恶劣”?
这两个未成年女孩被公开暴力绑架,并先后被强奸。它符合将强奸定为“情节严重”的标准。
《刑法》第236条第3款第1项规定,“强奸妇女和年轻女孩属于加重处罚情节”。与明确列出加重情节或后果的本款第2至第5项不同,第1项是一项原则规定。由于实际案件的复杂性和多样性,过于具体的列举条款无法涵盖所有需要加重处罚的情况。原则条款给予法官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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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案件审理中,需要加重处罚的行为部分应根据其犯罪的严重程度进行处罚。然而,由于原则规定固有的模糊性,在具体应用中可能会产生争议,需要确定某些标准。根据刑事责任与刑罚相适应的原则,同一法定刑级内的量刑情节所反映的刑事责任应当是对等的。因此,判定“情节恶劣”的标准应当相当于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二项至第五项所列情节的严重程度。在实践中,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把握:1 .选择特定的犯罪对象实施强奸,且被害人不具备普通人的抵抗能力或者抵抗能力极其微弱,如强奸无识别能力的精神病患者、强奸行动不便的孕妇、强奸重病患者且无法抵抗的;2.在公共场所公开绑架受害人,意图明显抗拒社会,实施强奸的;3.强奸是以损害受害者身心健康的方式实施的,如强奸过程中的残忍暴力或肆意虐待,如强奸过程中的虐待和粗暴对待。
4.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多次强奸同一个受害者,也就是说,犯罪人在相对较长的一段时间内多次多次强奸同一个人,通常是为了"夺取"受害者作为自己的性工具;5.其他相当危险的情况,如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责任的人、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利用职务便利强奸未成年人、造成未成年受害人轻伤、怀孕、性传播疾病和其他后果的国家工作人员,如两所高中、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5条所规定的。等等。总之,由于司法实践的复杂性,判断强奸是否“情节恶劣”应根据案件的具体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从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地点、犯罪手段、犯罪后果等诸多方面综合判断。在这起案件中,李和褚公然使用棍棒和口头威胁,在学校附近赶走了许多教师和受害者的弟弟,强行绑架了两名未成年女学生。李习安强奸了一个年轻女孩。得知有人报警后,他强奸了另一名未成年受害者。虽然李的强奸罪不符合刑法明文规定的"多人强奸"、"公共场所强奸"、"两人以上轮奸"等加重情节,但全面调查表明,李在公然暴力绑架两名受害者后实施强奸,并以两名未成年少女为目标,在"送还"受害者的途中,明知有人报警,仍强奸了第二名受害者。犯罪的全过程表现出较深的主观恶性和较大的社会危害性,一般相当于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二项至第五项所列的单一加重情节的危害程度。二审认定小李强奸罪“情节恶劣”,依法减刑10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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