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内,受贿罪一案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10-18 10:20:20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刑事事项判决书

案内,受贿罪一案

(2006)市行子楚8号

石泉县人民检察院公诉机关。

被告唐某,男,1951年8月7日出生于陕西省石泉县,汉族,中专学历。1970年参加工作,1978年5月调到石泉县电力局工作至今。1989年底,他是石泉县电力局的会计,自1991年以来,他一直是首席财务官和会计师。住在石泉县电力局的居者有其屋大楼。

被告人唐未指定辩护人。

石泉县人民检察院于2006年2月23日起诉被告人唐犯《石建字(2006)05号》受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单一审判,并举行公开听证会审理案件。被告人唐某到庭参加诉讼。审判现已结束。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某从2002年11月至2003年4月在石泉县电力局农电工程队注销了应由自己负担的电话费,共计1350元。2003年下半年,唐收到石泉县电力局农电工程队赠送的价值800元的MP3。

2004年9月,唐为自己买了一台数码相机,石泉县电力局农电工程队注销了4100元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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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9月22日,唐利用石泉县电力局下属的世茂供电研究所,向世茂供电研究所索要价值2800元的摩托罗拉手机。2004年10月23日,唐利用石泉县电力局所属单位长安供电研究所所长彭结清工程款,收到彭现金500元。

根据上述事实,被告唐某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书证,即石泉县电力局农电工程队注销了唐某的电话费、数码相机出具的农民工虚假缴费收据、世茂供电局唐某购买手机的收据,以及证人、高江?彭等证据足以证实的证词。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9550元,为其下属供电站和农电工程队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某受贿并将其定罪。

被告唐某收受贿赂不足1万元。犯罪后,他表现出悔意,如果他归还所有被盗的钱,就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据此,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 (1)条、第386条和第383 (1) (3)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唐某因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之日起10日内,通过本法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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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书面上诉,应提交一份上诉申请书原件和两份副本。

龚冬梅法官

2006年3月10日

职员唐华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