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遂与未遂,关于受贿罪既遂与未遂的疑难问题研究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10-18 10:13:27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论文关键词:贿赂未遂

既遂与未遂,关于受贿罪既遂与未遂的疑难问题研究

摘要:关于受贿罪的既遂和未遂标准,有五种观点,即受贿标准、受贿标准或受贿标准、营利性行为标准、收受贿赂与实际重大损失的取舍标准、收受金钱的双重标准和营利性理论。是否收受贿赂应作为区分既遂与未遂贿赂的统一标准。如果受贿者收受的“贿赂”是假冒伪劣的,应当根据受贿者对贿赂的错误理解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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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来说,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第一,当物价部门评估的实际价格为零时,根据对客体的错误理解,将假冒伪劣商品作为贿赂按未遂处理。 第二,当商品价格部门评估的实际价格低于相应的真品价值时,作为贿赂的假冒伪劣商品是目标对象错误理解的一部分,不能被视为未遂,而应被视为完全贿赂。

对于受贿罪的既遂和未遂的标准,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意见不一,意见不一。当受贿者收受的“贿赂”是假冒伪劣时,应如何处理,与犯罪未遂有无关联?我想和专家学者们讨论一下受贿罪的既遂和未遂问题。

一、受贿罪既遂和未遂标准研究

是否存在受贿罪未遂,理论界经过一番激烈的争论,基本上达成了共识,即存在受贿罪未遂。然而,由于受贿罪客观构成要件的复杂性,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既遂与未遂的划分标准存在不同意见。总而言之,主要有以下五种观点。

首先,承诺行为标准说。该理论认为,在收受贿赂的情况下,受贿者承诺的时间应被视为完成的标志,即只要行为人承诺利用其职务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接受他人贿赂,贿赂就完成了。主要原因是受贿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受贿罪已经产生了危害国家机关正常活动和损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名誉的结果,构成受贿罪的既遂。

第二,接受行为标准理论或贿赂获取标准理论。该理论认为,受贿者是否收受贿赂应作为区分既遂与未遂的标准。主要原因是: 第一,受贿罪的客体不仅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而且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是否接受贿赂取决于公私财产所有权的主要客体是否实际受到损害。 第二,既遂与未遂的区别在于犯罪目的是否已经实现,即犯罪结果是否已经发生。在受贿罪中,犯罪的主要目的和结果已经实现,并且应当实现。另一方面,未能获得财产表明犯罪目的没有达到,犯罪结果没有发生。这应该是一种尝试。

第三,营利性行为标准理论。该理论认为,只要行为人为他的对手谋取私利,不管他是否被贿赂,都应被视为完成了。相反,如果他不是出于行为者的意愿,而是出于其他原因而未能为他人谋取利益,这就是一种企图。原因是,受贿者是否从受贿者那里获利,表明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是否受到实际侵犯,这一标准不会纵容那些事后为受贿者谋取利益的受贿犯罪。

第四,收受贿赂或实际重大损失。根据这种说法,一般来说,判断标准应该是行为人是否确实收受了贿赂。他得到的是完成的,没有得到的是尝试的。但是,行为人虽然没有收受贿赂,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行贿人谋取私利的行为已经给国家利益造成了重大损失

首先,受贿罪的行为标准以国家工作人员的清廉义务、受贿罪的侵犯客体为理论基础,简单地以受贿罪的法律属性为出发点来探讨受贿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这显然忽视了受贿罪客观方面的基本要求。受贿罪有两种形式:受贿和索贿。其客观方面是为他人收受、索取贿赂和谋取利益。

然而,为了为他人谋取利益,这里唯一的要求是行为人有利用自己的地位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真实意图。无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贿赂犯罪的构成都不会受到影响。因此,犯罪形态不能作为衡量行为的手段。无论行为是预备行为、实施行为还是完成状态,都不是贿赂形式的必要标志,即营利性行为是否开始,对贿赂犯罪是否开始的认定没有任何影响。如果行为人首先承诺在接受贿赂之前实施犯罪,这种情况完全符合犯罪未遂的特征。很明显,把许诺行为作为一种已完成的贿赂犯罪来对待是太严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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