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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强奸的刑法探讨
介绍
强奸是指男子通过胁迫或各种暴力手段强行强奸妇女的行为。
所谓的“婚内强奸”是指丈夫强奸妻子的婚姻关系。在古代中国,强奸被认为是一种犯罪,指的是男子通过暴力行为实施强奸,即与妻子和妾以外的妇女强行性交。在《福惠全书刑名部*奸情*总论》中,“强奸被定义为由切割边缘引起的强制玷污。”由于受中国古代三纲五常的封建道德观念的影响,丈夫在中国古代被排除在强奸罪的主体之外。自西方社会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以来,“自然人权”和“自由平等”的思想不断被引入中国。妇女权益意识逐步觉醒,妇女地位逐步提高。自民国以来,宪法明确规定“法律面前男女平等”新中国成立后,婚姻法首先在中国颁布,它肯定了女性与男性的同等地位。1992年,中国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为妇女享有和行使政治、经济、文化、婚姻和家庭等权利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并实现男女平等。正是随着这些概念的深化,今天的妇女感到有必要拿起法律武器来捍卫她们的合法权利。另一方面,婚姻和家庭中的强奸仍然大量存在。近年来,仅山西省一个城市就判决了3300起离婚案件,其中超过四分之一是由丈夫强奸妻子引发的。零点**近的一份调查报告显示,70%的受访女性认为她们的生活中确实存在大量的“婚内强奸”。婚内强奸的特殊性和隐蔽性决定了其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的复杂性。白俊峰1997年的妻子强奸案被辽宁省易县人民法院宣告无罪,而王维明1999年的妻子强奸案被上海市青浦县人民法院判定犯有强奸罪。问题是:丈夫违背妻子意愿强迫他与她发生性关系的暴力行为也是如此,但两个法院的判决结果完全不同。婚姻中是否存在强奸的司法实践已有不同的判决,立法规定模糊不清,人民意见不一。长期以来,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这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这种犯罪还是另一种犯罪一直持有不同意见,争议不断。
一、理论辩论
(一)否定理论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强迫婚内性行为不构成强奸,即婚内强奸不存在。这一观点的主要依据包括:
1.婚姻契约理论。这是大多数持否定观点的学者的观点。也就是说,婚姻是男女双方为了长期共同生活而自愿签订的民事合同。根据婚姻契约,妻子事先承诺在婚姻存续期间服从丈夫的性要求,丈夫在每次性活动之前不需要征得妻子的同意。因此,在这一法律契约的前提下,即使丈夫违背妻子的意愿强迫发生性行为,也不属于强奸的范畴。
2.如果丈夫以暴力或胁迫的方式与妻子发生性关系,妻子拒绝的不是性本身,而是丈夫的暴力或胁迫,因此,强奸不应成立。
3.如果这种婚姻中的强迫性行为被认为构成强奸,势必使丈夫经常处于恐惧状态,给家庭生活带来不稳定因素,并可能导致妻子歪曲或捏造夫妻生活的真相,并使妻子报复丈夫的手段合法化。
4.论道德调节。也就是说,夫妻之间的法律关系受法律保护。丈夫和妻子都有权利和义务性生活。因此,丈夫不应成为强奸的对象。如果丈夫违背妻子的意愿强行发生性行为,这属于道德调整的范围。
肯定地说
这种肯定的观点**近似乎主导了理论界。这种观点主要是从保护妇女权利的角度出发的。它认为,妇女的性自主权不因婚姻而转移,在任何情况下都是不可侵犯的。中国的《婚姻法》没有所谓的配偶权或同居权,也没有明确规定配偶双方有义务满足对方的性要求。所谓的妻子承诺并不存在。相反,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已经成为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此外,从刑法的规定来看,丈夫没有被排除在强奸的主体之外。因此,只要丈夫违背妻子意愿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就应构成强奸或婚内强奸,以实现体现性别平等和保护妇女权利的目标。必须指出,丈夫对妻子的强制行为构成强奸。有两个主要命题。
1.时间会证明一切。据称,婚内强奸只能在三种情况下实施: **,一名妇女与一名已经登记结婚但尚未按照当地习俗和习惯结婚或同居的男子和一名妇女离婚; 第二,夫妻关系已经破裂并长期分离。 第三,一审法院已经决定离婚。
2、情节必须说。主张只有丈夫使用暴力,严重伤害妻子的身体并造成严重的有害后果;或者虽然没有造成严重的人身伤害,但有其他严重情节,如在第三方面前使用胁迫手段实施强奸,构成强奸。[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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