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取保候审,论中国的取保候审制度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10-17 10:58:03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摘要]目前,假释制度(相当于我国的取保候审制度)以其保护权利、节约国家资源、防止犯罪习惯交叉感染的重要功能,被世界许多国家所采用。我国取保候审制度在概念、范围、适用条件和适用主体、变更和撤销、保证人责任和调查等方面都有自己的特点。

中国的取保候审,论中国的取保候审制度

但是,由于该制度建立的时间较短,在内容和程序上存在一些弊端,导致取保候审权被忽视、担保的展期、取保候审程序不完善、宣布取保候审机关不明确、保证金的支付等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它日益暴露出自身的缺陷和不足,侵犯了当事人的权利,模糊了司法机关的职权,给诉讼工作带来了诸多不便。本文从概念、范围、适用条件、申请主体、变更和撤销、保证人的责任和调查等方面入手,试图论证取保候审的意义、程序、宣布取保候审的机关、延期方式、保证金的支付等问题。结合国内外相关制度,提出了完善取保候审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假释取保候审保释保证金立法完善

一、保释制度的优势

保释是起源于英国的一项法律制度(在我国相应称为取保候审制度)。早在1679年,英国《人身保护法》就规定,要求保释是被拘留者的一项权利。保释制度的形成有两个重要的理论基础:一是人人享有自由,即使有犯罪嫌疑人,也要尽**大努力保障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自由。 第二是无罪推定原则。没有人是无辜的,直到他被定罪,并应享有自由的权利。

保释制度目前已被许多国家采用,我国在1996年修订刑事诉讼法时,也明确规定了取保候审制度。保释制度因其自身的优势可以被广泛采用。

首先,保释制度具有保护权利的重要功能。在刑事诉讼中,拘留嫌疑人当然有利于确保诉讼的顺利进行,但同时应当看到,拘留作为**严厉的强制措施,将导致严重侵犯人权,因此是一个非常危险的制度。特别是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羁押和逮捕的比例非常大,“一切都必须羁押,一切案件都必须逮捕”,审前羁押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做法。办案机关在羁押中的实用主义导致超期羁押极易发生,严重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利。今天,当尊重和保护人权成为一种国际趋势时,这些问题应该得到正视。因此,基于保护人权的精神要求,我们应该将拘留的适用限制在一个特定的范围内。如果不是为了防止干预诉讼和必要的预防由于更大的社会危险,犯罪嫌疑人应给予保释的可能性。

其次,保释制度的另一个优势在于节约国家资源。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羁押需要大量的人力和物力作为保障。对于像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将大量有限的资金投资于拘留所的建设不是一个**佳的资金配置。因此,在诉讼过程中有效运用取保候审制度将在一定程度上节约国家资源,合理有效地分配办案经费,增加对社会保障的投入,以获得**佳的社会效果。

第三,大量犯罪嫌疑人在审判前被关押在一起,这将不可避免地导致犯罪习惯的交叉感染。那些主观上没有恶意甚至可能是无辜的嫌疑人会不知不觉地改变他们的想法,因为他们与惯犯和惯犯关押在一起。这无疑违背了教育改革的初衷。相比之下,保释的嫌疑人不容易出现上述问题。

二、中国的取保候审制度

与国外相比

首先,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取保候审是指公安三机关依法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以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侦查和审判的一种强制方法。这种强制措施不仅可以避免拘留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而且可以使他们照顾家庭或从事原来的工作和劳动,为社会做一些有益的事情。它还可以使他们感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关怀,还可以减少国家对囚犯生活和管理费用的支出,从而减轻拘留场所的工作压力。多年的司法实践证明,取保候审的立法建立和正确实施,对于司法机关依法查办案件、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顺利实现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其次,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和适用主体

1.关于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以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 (二)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取保候审不会造成社会危害的。这是司法机关获得取保候审**重要的法律依据。在**种情况下,所谓“可能的处罚”,是指根据司法机关初步查明的涉嫌犯罪事实,对承办案件的司法人员可能实施的处罚。它绝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违反刑法某一条款的法定**高刑,也不是该条款规定的某一犯罪的法定**高刑。换句话说,所谓“可能的刑罚”是指根据适用于其涉嫌犯罪事实的刑法规定的某一具体条款对其可能判处的刑罚,他永远不能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而只能被保释候审。在第二种情况下,所谓“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取保候审不会造成社会危害”是指司法机关已经查明涉嫌犯罪的事实。虽然可以认定犯罪情节较重,根据相应的刑法规定,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但适用取保候审不会有社会危害。所谓“无社会危害”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综合考虑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嫌疑罪名、通常表现、人格特征、犯罪表现以及事后态度后,认为犯罪性质较轻、嫌疑罪名不重、犯罪情节不恶劣、犯罪手段普通、通常表现良好、犯罪后悔过并积极帮助被害人挽回损失等。可以确定的是,他的人身危险很小,可以保释候审。行为人不会实施任何违法犯罪行为,甚至不会对其采取任何强制措施,也不会再次实施任何违法犯罪行为,因此可以认定他“没有社会危险”,因此可以取保候审。否则,如果犯罪性质和犯罪嫌疑严重,犯罪情节较重,平时表现不好,犯罪后没有悔意,受害者遭受的损失是充耳不闻,视而不见,则可以断定他的人身危险性较大, 犯罪人的行为表明,取保候审无法阻止其继续违法犯罪,取保候审可能会产生社会危害,因此不能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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