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司法局:寻衅滋事转化敲诈勒索,“抢劫”不成立改判“敲诈勒索”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10-16 17:43:04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1001

被告曾与被害人彭某某有“情人”关系。曾认为彭某某是个有钱人。如果他想从他那里得到一些钱,他与网上聊天认识的被告冯某、被告牟鹏、万某就实施方案达成一致。事发当晚,曾某用假身份证约彭某某到他在广东省某市某酒店开的房间。彭某某进屋时,曾某某按照事先约定发来消息,冯某某等人冲进房间。以彭某某敢做冯“女朋友”为由,暴力殴打彭某某,要求彭某某支付现金10万元。彭某某因为身上现金不够,怕挨打,被迫同意从银行取钱。四名被告陪同彭某某到银行领了8万元后离开。

法院判决:“抢劫”不成立改判“敲诈勒索”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曾等四人以暴力、威胁等手段结伙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遂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等四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以暴力殴打、胁迫等手段抢夺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曾某、万某、牟鹏、冯某被依法判处抢劫罪,抢劫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年零四个月、五年零三个月、四年零两个月。一审法院判决后,被告不服,依法提起上诉。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的行为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撤销了一审法院刑事判决书中对上诉人曾某等四人的定罪量刑,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曾某、万某、牟鹏、冯某。敲诈勒索罪分别被判处5年、2年、6个月和2个月。

律师分析: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如何区分?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如何定性被告人曾等四人的犯罪行为。是抢劫还是敲诈?

中山司法局:寻衅滋事转化敲诈勒索,“抢劫”不成立改判“敲诈勒索”

根据湖南江的分析,两种犯罪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威胁内容不同。抢劫威胁仅限于人身暴力威胁,其武力直接影响人。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包括被害人的身体、健康、自由、名誉、财产等。可以使用轻微的有形力量。威胁的内容付诸实施,超过轻微手段的,构成抢劫罪;二、取得财产的手段和方法不同。抢劫罪有各种手段,包括人身暴力威胁或者其他危险的等同方法;敲诈勒索罪仅限于威胁或者勒索,企图使对方达到内心恐惧以达到获取财物的目的; 第三,从被害人的结果来看。抢劫罪是指被害人不知道、不能、不能抵抗,意志表达不足,处于极其紧急的危险状态,不服从加害人的指示,面临进一步的伤害;对于敲诈勒索罪,被害人基于内心恐惧而不敢反抗,并未完全丧失自由意志。他也可以采取权宜之计,还有机动拖延的余地; 第四,手段和行为的时空距离不同。抢劫罪的手段行为有当场实现的可能性。如果受害人不服从指令或安排,会当场遭受暴力;危险的现实可能性和直接现实之间还有很长的时间和空间,没有紧迫性。例如,行为的内容通过电话或第三人传达。因此,本案被告人不能构成抢劫罪,而应归类为敲诈勒索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