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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的解释
本篇文章给大家讲一讲寻衅滋事的解释相关内容解释以及对应的法律知识,希望会解决现在面临的问题!如果涉及到法律的复杂性,建议您咨询律师,以便得到更准确的法律意见。律师可以帮助您更好地理解案件的法律依据,以及案件的可能结果,从而帮助您更好地处理案件。此外,律师还可以帮助您准备诉讼文书,以便更好地支持您的诉讼请求。以下内容供大家参考!
“寻衅滋事”到底是个什么违法行为?
随意骂街可能构成寻衅滋事;
网络发文可能构成寻衅滋事;
泄愤乱砸可能构成寻衅滋事;
寻衅滋事到底是个什么违法行为,竟然如此包罗万象?
《关于办理清闭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13年施行,该规定基本概括了寻衅滋事的含义。
寻衅滋事是指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殴打、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的行为。
看到了吧,从上面寻衅滋事的含义就可以了解,为什么常常会听到“寻衅滋事”却很难准确解释寻衅滋事,因为定义里列举的事项实在太多了。
为了让大家更好地理解寻衅滋事,我试图去找寻衅滋事的词源。遗憾的是,寻衅滋事的词源竟然百度不到。
类似于这种时刻,我会求助于翻译软件,因为很难用汉语理解的词汇,用英语可以一目了然理解到。
(思路有没有很“清奇”?)
有道词典的翻译是:try to pick a quarrel.
懂了懂了,难怪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中解释寻衅滋事要列举四个词汇:
→寻求刺激
→发泄情绪
→逞强耍横
→无事生非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寻衅滋事行为具体如下: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注意了,这里有一个“其他寻衅滋事行为”,实务中是用得挺多的。
比如:
不听劝阻,多次越级上访可能定性为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对于上述行为的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刑法》规定的寻衅滋事行为具体如下: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其实,刑事犯罪中的寻衅滋事行为就是治安处罚规定蠢烂的加强版。
行为还是那些行为,只是结果更严重了,包括情节恶劣、情节严重、严重混乱。
对于上述行为的处罚,《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多次实施是指三次以上】
很多人认为寻衅滋事罪是个口袋罪,可以把难以定罪的行为装进去,让定罪有法可依。虽然寻衅滋事罪管的范围宽,但不是没有界限,比起曾经的“流氓罪”,已经非常规范了。
对比治安处罚中的寻衅滋事可以发现,刑事犯罪中并不存在其他寻衅滋事行为一说,这就是一种明确的限制。
此外,《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对于寻衅滋事行为逐一细化,操作性加强。
性质上:
“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无事生非”十六个字很重要,类似于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引起行为应当排除在寻衅滋事以外。
范围上: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是指: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2.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是指:
(一)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答档裂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是指:
(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二)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要综合把握:
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以上,就说到这里吧,如果还有对寻衅滋事相关问题不理解的地方,请私聊……欢迎讨论学习。
当然,如果遭遇寻衅滋事,及时寻求警察叔叔帮助是非常重要的,不要硬拼。
否则,“打输了受罪没面子,打赢了坐牢还赔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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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司法解释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5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9次会议通过,2013年4月2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22日起施行。为依法惩治寻衅滋事罪,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第一条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勇敢等,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厅启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意外矛盾纠纷而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被害人故意引起或者故意引起或者占用矛盾、激化责任的除外。第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款规定的恶劣情节:(一)造成一人以上迹肆轻伤或者两人以上轻伤;(二)造成精神障碍、自杀等严重后果;(三)多次殴打他人;(四)用凶器殴打他人;(五)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姿伏轿乞丐、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六)在公共场所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七)其他恶劣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68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寻衅滋事是怎么定义的
寻衅滋事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本罪与非罪的界限。本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界限。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纠集他人三次以上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未经处理的,应当氏卖缺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第七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抢夺罪、抢劫罪等罪的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第八条,行为配链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歼辩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寻衅滋事罪的司法解释最新
寻衅滋事罪最新的司法解释规定主要是界定了在开放信息网络的违法行为,在信亮租息网络空间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也属于寻衅滋事罪的范畴,如果明知他人在网络上寻衅滋事还提供资金技术和场所支持的,则构成共同犯罪。如果在信息网络上寻衅滋事又构成损害商品声誉罪、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等其他罪名的,择一重罪处罚。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犯罪,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的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隐答重的规定定罪处罚。“4、《最敬携兆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本解释所称信息网络,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
关于寻衅滋事的解释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本文根据法律问答整合汇编以供参考,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如果你还想了解更多这方面的信息,如果您还有其他不明白的地方,我们也欢迎您到专业律师事务所进行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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