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长元律师:敲诈勒索罪是结果犯,敲诈勒索罪有未遂吗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10-16 17:39:58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案例]:

2008年8月22日下午4点,一直怀疑妻子有婚外情的陈某发现妻子打扮后走出家门,然后偷偷跟着妻子去了酒店。当她看到自己已经在服务台登记了408房间时,她开始怀疑起来,在监控的同时,她打电话给她的朋友王(当时正在逃亡中),说她急需他的帮助,并告诉他赶紧去酒店。王赶到后,把事情的经过告诉了他,两人决定一起抓奸。他们一起敲开408房间的门,发现陈的妻子和张在房间里。然后,他们以没有正当关系为由,殴打张造成轻伤。还问张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张甚至说他对不起,并提出赔偿刘一万元。说至少要拿6万,还逼着张写了6万的欠条。张被迫写下“今日仅欠6万元”,欠款日期为2008年8月22日。

谢长元律师:敲诈勒索罪是结果犯,敲诈勒索罪有未遂吗

张写好借条后,开车带着妻子出了酒店,在酒店登记了另一个412房间,让王护送张到412房间,而他则住在408房间,并让张收取6万元现金送到408房间。张来到412房间后,打电话给他的亲戚,说他有急事需要6万元,请亲戚把钱送到宾馆408房间。亲戚们筹集了5万元现金,把它送到了陈某酒店的408房间。拿到钱后,来到412房间,说要一个人做事,让王离开酒店,留下张,催他补齐余款1万。张又打电话给他的朋友,让他把钱送到宾馆的412房间。离开酒店后,陈的妻子担心会把事情闹大,于是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打电话给。陈某被当场抓获。

[分歧]: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对于如何定性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存在以下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被告人陈某的行为构成绑架罪。原因是:被告人等人在侵占第三人张的隐私后,为了非法获取张的钱财,限制张的人身自由,强迫张交出钱来谋取私利。由于张被被告人等人控制,为了保全自己的名誉,不得不向同事们求助借钱给被告人。在此过程中,被告人在第三人张与他发生私事时,要求第三人交出他的钱,并把张带到他指定的另一个地方,限制张的人身自由。从主观方面看,被告人以非法获取张钱财为目的,实施绑架。对这种行为的理解在刑法理论上应视为牵连犯。所谓牵连犯,是以实施某种犯罪为目的,其犯罪的方法或者结果违反其他犯罪。根据牵连犯的处理原则,一般采用从重罪中吸收轻罪的原则。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绑架罪的量刑起点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敲诈勒索罪的起点是管制,最高刑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相比之下,绑架比敲诈勒索要重得多。因此,根据重罪吸收轻罪的处理原则,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应认定为绑架罪。

第二种意见是,被告人陈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其理由是:被告人以捕捉强奸为名暴力殴打第三人张,致使其受轻伤。在殴打张后,被告人强迫张交出5万元,客观上被告人从张处非法获得4万元,另外1万元是未遂。因此,被告陈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第三种意见是,被告人陈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理由:一是正确理解被告人在某房间内将张夫妇抓获时对张的暴打。从本质上说,对被告陈某的暴力殴打完全是由愤怒引起的。殴打后,被告人没有立即要求张交出钱来。因此,这与抢劫罪中利用现场暴力非法取得财物有本质区别。二、被告人提出如何解决问题时,张首先做了礼物,并提出给被告人1万元作为个人和解。然而,被告陈某提出至少给5万元作为个人和解金。为保全名誉,张被迫同意给被告人5万元。因此,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完全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至于张被王、胡带到另一个地方,限制了张的人身自由,被告人在此行为中的目的不是绑架张,而是要求张履行其“借条”的承诺,以达到非法取得5万元的目的。这一点可以从张的电话里得到证实,他跟同事借钱,说很急。因此,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只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评估]

笔者赞同第三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与绑架的区别:敲诈勒索以威胁或者威胁的方式迫使被害人交出财产,而敲诈勒索绑架则以绑架他人、限制其人身自由、杀害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等方式威胁被绑架人的亲友交出财产。正是因为绑架罪对被害人的人身安全构成了极大的威胁,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因此,刑法将绑架罪列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适用的起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于敲诈勒索的数额没有限制。敲诈勒索罪只对被害人的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而不像绑架罪那样对被害人的人身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所以刑法将其列为侵犯财产罪,比绑架罪轻很多。被罚33,354个起点控制。最高刑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判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大量”勒索财物是本罪的必备要件。

敲诈勒索与抢劫的区别:敲诈勒索与抢劫,在威胁方式、内容、非法利益、期限、对象等方面是不同的。 第一,从内容上看,敲诈勒索罪只是以暴力伤害被害人及其亲属,或者以暴露被害人隐私、破坏其财产等方式威胁、胁迫被害人,迫使被害人自愿交出财产。抢劫是用暴力胁迫,当场抢劫,遇有反抗或排除反抗时使用暴力。二是从方式上看,敲诈勒索罪可以直接针对被害人实施,也可以由第三人间接实施;可以是公开的,也可以是暗示的,威胁主要通过语言表达,而暴力或暴力威胁则直接针对抢劫中的被害人进行。 第三,从期限上看,敲诈勒索罪中的威胁是被害人当时可以放弃威胁,但事后往往以同样的“理由”继续实施威胁的内容,获得的财物可以当场获得,也可以事后获得;在抢劫罪中,除了先实施暴力排除障碍外,暴力威胁是指如果被害人不交出财物,威胁的内容将立即当场付诸实施,并当场取得当时的财物。 第四,从客体来看,敲诈勒索不限于被害人或者其在场的亲属,还包括其他不在场的人,而抢劫威胁的客体只能是被害人或者其在场的亲属。敲诈勒索的内容虽然比抢劫罪宽泛,但主要是对被害人的心理威胁,人身伤害程度相对较轻,时效相对较慢。

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特征。根据本案事实,被告人掌握了被害人张的隐私,同时被害人张有向外人隐瞒隐私以保全名誉的心理。因此,被告人强迫被害人张写借条。但在张本人暂时不交钱的情况下,被告人等人并未将张作为人质,直接威胁其亲友非法占有4万元。相反,张向其同事和朋友借钱,并将4万元交给被告。在这次募捐过程中,张并没有明确告知自己被绑架是为了赎金,而是说他急着要用这笔钱。这时候张的心理还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名誉,愿意拿出钱来谋取私利。显然,被告人陈某的行为不符合绑架罪的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