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法院网:敲诈勒索构成要件,太婆摔倒讹人属敲诈勒索?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10-16 17:38:54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最近网上一个帖子“三个孩子扶了一个摔倒的老奶奶,却被冒领”,引起了广泛关注。11月22日,四川达州警方称,受伤老奶奶江某自行摔倒,行为属于敲诈勒索。她决定给她行政拘留7天。因为姜某某已经70多岁了,所以决定不依法执行。同时,江某某之子龚某某被行政拘留10天,罚款500元。详情请参考以下介绍:

 基本案情:

但此事似乎并未平息,姜某某及其家人对警方的处理表示不满。她仍然坚持说她是被一个孩子撞倒的。为了证明自己的清白,她甚至发誓“全家人都会死”,他们也会申请复议。这样一来,公众的同情心就分裂了。那么,你怎么看待这件事?老太太敲诈人吗?

乌鲁木齐法院网:敲诈勒索构成要件,太婆摔倒讹人属敲诈勒索?

首先,警方作出的结论是“姜某某,一位受伤的老奶奶,自己摔倒,行为属于敲诈勒索”,这是警方家属作出的结论。这一结论可以作为治安处罚的依据,但不能作为此次事件的最终法律结论。老太太的家属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撤销当地公安机关作出的结论,也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撤销公安机关作出的结论和行政处罚。当然,老太太家也可以以民事诉讼的形式向当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三个孩子的监护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可以视为此次事件的最终结论。

从目前的证据来看,似乎支持了公安机关的结论,即三个孩子没有撞倒蒋夫人,但她摔倒了。因为,除了确认自己在帮老太太的三个孩子外,警方还找到了三个目击者确认自己的说法,而老太太则声称是三个孩子把她撞倒的。从证据来看,无论是行政处罚还是民事诉讼证据,老太太显然处于劣势。虽然老太太是说“全家都要死”来骂人的,但法律并不相信骂人,而是讲证据,民事诉讼中的“优势证据”,刑事诉讼中的“排除合理怀疑”。如果不能拿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就要承担败诉的责任。所以,在这种情况下,除非老太太能找到更多对自己有利的证人,或者找到当时掉在地上的视频(比如事件的摄像头,或者路人拍的视频),否则以现有证据来看,我认为她在行政或民事诉讼中胜诉的可能性不大,也就是说,法律的最终结论很可能支持警方的结论。

但是,即使法院最终支持了警方的结论,是否意味着蒋夫人一定是故意作秀,所谓的骂人也是一种表现?在我看来,即使有大量证据证明三个孩子的陈述是真实的,我们也不能假设老妇人的陈述一定是客观真实的虚假,虽然老妇人被击倒的可能性很小。因为,无论是警方还是法院,他们根据证据认定的事实,只能说是一种法律真相,是建立在证据基础上的,是事件发生后还原的一种“真相”。证据越多,越接近客观真理,但不能完全等同于客观真理本身。因此,我们只能同意法院的结论,但不能100%排除老太太受委屈的可能性。这是建设法治社会必须付出的代价,因为我们只能依据证据,在法律程序下做出判断。只是于的案子,虽然他认为自己错了,法院的判决还是做出了对他不利的法律结论。

所以,我是这样看待“摔倒冤枉人”这个案件的。如果法院支持警方的结论,那么从法律上来说,三个孩子就赢了,也会支持更多的雷锋站出来做好事,但对姜女士进行过多的负面道德评价是不合适的(万一她有1%的可能被冤枉)。此外,警方应更多地参与调查和取证,帮助在法律上做好事的公民解除后顾之忧。

 相关法律知识:

 敲诈勒索罪指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威胁或恐吓受害者,强行索要公共和私人财产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敲诈勒索罪是一种重要的侵犯财产罪,其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有学者认为,敲诈勒索罪的客体是复合物,包括人和公私财物。从敲诈勒索罪的客观要件出发,敲诈勒索罪的客体只能是财产所有权,因此其犯罪客体只包括公私财物,不包括人。

 敲诈勒索的判断方法

因此,在现实中,我们在正确认定敲诈勒索罪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敲诈勒索财物数额较大的,是本罪的必备要件。

(2)敲诈勒索和绑架的区别。首先,以绑架相威胁,向他人索要财物是敲诈勒索罪;如果在释放人质的情况下绑架人质并索要财物,或者威胁伤害或继续扣留人质并索要财物,这种情况就是绑架罪。

(3)敲诈勒索和抢劫的区别。在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抢夺财物的情况下,如果行为人当场威胁使用暴力,被害人就不敢反抗,丧失反抗能力,当场抢夺财物抢劫的;在以暴力相威胁进行勒索的情况下,行为人威胁以暴力相威胁,从而在未来索取财产。所以,正确区分两种犯罪的关键是:如果当场以暴力相威胁,迫使当事人日后支付金融服务,则是敲诈勒索罪;当场实施暴力,当场抢劫财物的,按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行政拘留是一个重要和常见的行政处罚类型。行政拘留是指法定行政机关(具体为公安机关)对违反行政法规的人依法实施的短期内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行政拘留是最严厉的行政处罚之一,通常适用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构成犯罪,警告、罚款不足以处罚的案件。

行政拘留的法律依据

我国原《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了行政拘留,《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行政拘留作了更为详细的规定。随着《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治安管理处罚法》取代,行政拘留制度发生了一些变化。根据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该法第二章第十条第三项规定,行政拘留是一种治安管理处罚,界定了行政拘留的性质,即一种治安管理处罚。该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两种以上治安管理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决定,共同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得超过20日。”可见,《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行政拘留期限也有严格限制。

该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给予行政拘留处罚:1 .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2.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首次违反治安管理的;3.70岁以上;4.怀孕还是哺乳

《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行政拘留制度的直接规定就是上述规定,其他的则是针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某一具体违法行为是否可以适用于行政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