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司法局:敲诈勒索罪的4个要件,敲诈勒索罪是结果犯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10-16 17:38:37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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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月27日下午3点,熊某因怀疑妻子A行为不当,跟随妻子A来到某市经贸大楼。看到A在接待处登记在607室,他开始怀疑,在监控的同时,他打电话给他的兄弟B(在逃),告诉他去经贸大楼。熊在经贸楼等弟弟B的时候,遇到了A和B(具体姓名不详,都在逃),说有事情需要帮忙,A和B同意帮忙。熊的哥哥B和另一人C(姓名不详,在逃)到达后,熊和B、C、A、B五人一起来到经贸大厦607室,发现A和张在房间里。然后以没有正当关系为由,在A级殴打张并轻伤他.熊还问张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张说对不起,不知道A结婚了,提出给熊2万,熊说至少10万,逼张写了10万的欠条。张被迫写了一张借条,“我今天向熊借了10万元,1月23日还清了。如果我不还清,后果由我承担。”借款日期是12月3日。

写完借条,熊叫他的兄弟B和其他四个人把张带走。四个人,如B,把张带到一个城市的耐火材料厂附近的宿舍。熊到鸿成酒店610房间登记,然后赶到张那里,要求张收取10万元,送到鸿成酒店610房间。熊走后,张打电话给同事黄,说要钱,让黄把钱送到宏成宾馆610房间。黄从存折上取出25000元,递给宏成宾馆610室的熊。随后,张又打电话给战友,说家里有急事,要了2-3万元,让把钱寄到宏成宾馆610室。之后,张写了一张纸条,交给B班四个同伙中的一个,让他去银和大酒店门口,并从那里拿到了2万元。然后张打电话给他的战友李,说他有急事,要他去取4万元。由于A曾将张被其丈夫熊等人带走后的情况告诉李,当晚李向公安机关报案,熊的兄弟B、C、A、B发现情况异常,将张送回家中,熊当场被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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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对于如何定性被告人熊的行为,存在以下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熊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其理由是:被告人熊以捕捉强奸为名,暴力殴打第三人张,致使张在甲级中受轻伤.被告人熊殴打张后,逼迫张交出10万元钱。客观上,被告人熊从张处非法获得4.5万元,另5.5万元为未遂。因此,被告人熊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熊的行为构成绑架罪。理由是:被告人熊等人在夺取第三人张的隐私后,为了非法取得张的钱财,限制张的人身自由,强迫张交出自己的钱财谋取私利。为了保全自己的名誉,又因受被告人熊等人的控制,张召集同事、同志借钱给被告人熊。在此过程中,被告熊某在第三人张与他私通时要求第三人交出其钱财,并将张带到其指定的另一地点,限制张的人身自由。从主观方面看,被告人熊某以非法获取张钱财为目的,实施绑架。对这种行为的理解在刑法理论上应视为牵连犯。所谓牵连犯,是以实施某种犯罪为目的,其犯罪的方法或者结果违反其他犯罪。根据牵连犯的处理原则,一般采用从重罪中吸收轻罪的原则。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绑架罪的量刑起点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敲诈勒索罪的起点是管制,最高刑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相比之下,基德纳

第三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熊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理由如下:一、正确理解被告人熊在某房间内将张夫妇抓获时对张的暴打。被告人熊某被暴打本质上完全是愤怒所致。殴打后,被告人熊某未立即要求张交钱。因此,这与抢劫罪中利用现场暴力非法取得财物有本质区别。二、被告人熊提出如何解决问题时,张首先做了礼物,并主动提出给被告人熊2万元作为个人和解。但被告熊表示,个人和解至少要给10万元。为了维护被告人熊的名誉,张被迫同意给被告人熊10万元。因此,被告人熊的行为完全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至于被告人熊某等人将张某带往他处,限制了张某的人身自由,被告人熊某此行为的目的并非绑架张某,而是要求张某履行其“借条”承诺,以达到非法获取10万元的目的。这一点可以通过张打电话向同事和战友借钱得到证实。因此,被告人熊的行为只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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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接受吗?第三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熊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与绑架的区别:敲诈勒索以威胁或者胁迫的方式迫使被害人交出自己的财产,而敲诈勒索绑架以绑架他人、限制人身自由、杀害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方式威胁被绑架人的亲友交出自己的财产。正是因为绑架罪对被害人的人身安全构成了极大的威胁,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因此,刑法将绑架罪列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适用的起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于敲诈勒索的数额没有限制。敲诈勒索罪只对被害人的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而不像绑架罪那样对被害人的人身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所以刑法将其列为侵犯财产罪,比绑架罪轻很多。被罚33,354个起点控制。最高刑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判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大量”勒索财物是本罪的必备要件。

敲诈勒索与抢劫的区别:敲诈勒索与抢劫,在威胁方式、内容、非法利益、期限、对象等方面是不同的。 第一,从内容上看,敲诈勒索罪只是以暴力伤害被害人及其亲属,或者以暴露被害人隐私、破坏其财产等方式威胁、胁迫被害人,迫使被害人自愿交出财产。抢劫是用暴力胁迫,当场抢劫,抗拒或者用暴力排除抗拒。二是从方式上看,敲诈勒索罪可以直接针对被害人实施,也可以由第三人间接实施;可以是公开的,也可以是暗示的,威胁主要通过语言表达,而暴力或暴力威胁则直接针对抢劫中的被害人进行。 第三,从期限上看,敲诈勒索罪中的威胁是被害人当时可以放弃威胁,但事后往往以同样的“理由”继续实施威胁的内容,获得的财物可以当场获得,也可以事后获得;在抢劫罪中,除了先实施暴力排除障碍外,暴力威胁是指如果被害人不交出财物,威胁的内容将立即当场付诸实施,并当场取得当时的财物。 第四,从客体来看,敲诈勒索不限于被害人或者其在场的亲属,还包括其他不在场的人,而抢劫威胁的客体只能是被害人或者其在场的亲属。敲诈勒索的内容虽然比抢劫罪宽泛,但主要是对被害人的心理威胁,人身伤害程度相对较轻,时效相对较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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