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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嘴山司法局:非法侵占公司财产罪已归还,侵占集体财产罪立案标准
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财产,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的公务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三条(一)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董事、监事、经理利用职权收受贿赂、其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退还公司财产,并由公司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事务中,将应当属于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责令将该利益和财产返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5]23号1995年12月25日)
2.根据《决定》第十条规定,公司或者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职工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之便,大量侵占公司或者企业财产的,构成侵占罪。
《决定》第十条规定的“侵占”,是指行为人以贪污、盗窃、诈骗或者其他手段非法侵占公司、企业财产的行为。
实施《决定》第十条规定的行为,侵占公司、企业财产5000元至2万元,属于“数额较大”;贪污公司或企业财产10万元以上为“巨额”。
4.根据《决定》第12条,国家工作人员有《决定》第9、10、11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处罚。
《决定》第十二条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受国有公司、企业委派或者聘用,作为国有公司、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
5.第十四条所称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企业职工,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企业中的非国家职工。
六、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按照本解释规定的受贿罪、侵占罪、挪用罪的定罪数额范围,确定当地的具体数额执行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法释[1999]12号1999年6月25日)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发[1998]224号《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上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据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物如何定性的问题的请示》(法释[2000]15号2000年6月30日)
为了依法审判贪污或渎职案件,特作如下规定
第三条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串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共同非法占有本单位财产的,按照正犯的犯罪性质定罪处罚。
【上海市关于职务侵占罪的有关规定】
占用金额在1.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属于“较大金额”的起点标准。
占用金额在1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的起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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