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司法局:被敲诈勒索怎么办,“曝光隐私型”敲诈勒索犯罪的认定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10-16 17:36:59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泄露隐私”敲诈勒索罪的认定

裁判要领

行为人胁迫披露对被害人不利的“隐私”,强行占有被害人数额较大的财产。无论“隐私”所涉及的事实是否真实存在,都不影响行为人敲诈勒索罪的成立。

案例

晋中司法局:被敲诈勒索怎么办,“曝光隐私型”敲诈勒索犯罪的认定

2007年9月,被告谢天凯与朋友罗某在一起时,在罗某的日记中看到罗某与老师邓某交往的记录。9月15日晚,谢天凯打电话给作为罗某男朋友的邓某,称将向邓某所在学校举报自己有不正当的师生关系,并提供账号要求邓某汇款赔偿。被吓倒后,邓很害怕。9月16日至10月11日,11次将人民币1.04万元汇入谢天凯提供的“戴慧金”、“临安”银行账户,均被谢天凯取走。在此期间,谢天凯多次打电话、发短信给邓,威胁、威胁要继续汇款。

裁判

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谢天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威胁暴露被害人隐私,强行索要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被告人谢天凯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继续追缴被告谢天凯违法所得1.04万元。

宣判后,谢天凯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海南省海南省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认为邓与罗之间不存在师生关系,其行为并未对邓构成真实的威胁或威胁,但邓因害怕学校知道而主动给钱与自己解决纠纷,因此不构成犯罪。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估

通过威胁向被害人暴露隐私,索取被害人财物(即“暴露隐私”敲诈勒索)是常见的敲诈勒索罪类型。此类犯罪的被害人的隐私一般是一些真实的客观事实,但本案涉及的所谓被害人邓和他的学生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