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法院网:刑事责任的理解,故意毁坏财物的概念及刑事责任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10-16 17:34:11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一、概念及其构成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坏或者损毁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黑龙江法院网:刑事责任的理解,故意毁坏财物的概念及刑事责任

(一)客体要素

本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

犯罪客体可以是各种形式的公私财产,包括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动产、不动产等。但是,行为人故意破坏本法另有规定的特定财产,危害其他客体要件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处理。比如谁破坏公共安全,比如车辆、运输设备、易燃易爆设备、广播电视、电信设施等。依照本法第二章附则的有关规定处罚。

(2)客观因素

本罪的客观方面是破坏、损毁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销毁是指利用焚烧、粉碎等方法使物品失去价值或者使用价值;损坏是指一件物品的价值或使用价值的部分损失。破坏公私财物的方法有很多。但是,如果行为人使用放火、断水、投毒、爆炸等危险方法,破坏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的,依照本法第二章的有关规定处罚。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必须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是指重要物品损坏严重,销毁手段特别恶劣;毁坏急需的货物造成严重后果;卑鄙的动机,陷害人的企图,等等。故意破坏公私财物,情节较轻的,是一般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同时,根据《条例》第八条的规定,责令行为人赔偿损失。

(三)主要要素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4)主观因素

主观上,本罪是故意。犯罪的目的不是非法取得财产,而是破坏财产。这就是破坏财富罪与其他贪图利罪的根本区别。犯罪有各种各样的动机,通常是出于个人报复或嫉妒。除本法特别规定外,火灾、过失断水、过失爆炸、过失损坏车辆、运输设备、易燃易爆设备、广播电视、电信设施等犯罪。按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过失毁坏公私财物不构成犯罪,但属于民事赔偿问题。

二.识别

(a)本罪与非罪之间的界限

依照本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所以数额大还是情节严重是罪与非罪的界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小,情节较轻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应当予以拘留或者警告,单处或者并处罚款,并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责令赔偿损失。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重要物品的毁坏或者损坏以及严重损失;破坏或者损毁公私财物的手段特别恶劣的;出于责怪别人的动机。

(二)本罪与其他罪的界限

本罪与破坏运输工具、运输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通讯设备罪等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中的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区别在于后者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