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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法院网:敲诈勒索罪无罪辩护,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区分中“两个当场”的坚持
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不是对立的,而是互补、竞争的。因此,在难以判断暴力、胁迫是否足以压制他人反抗时,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敲诈勒索罪应当定罪处罚。原则上,只要没有足以当场压制他人反抗的暴力、胁迫,冒充警察“抢赌”、“抢嫖”的案件,都应以敲诈勒索罪论处。抢劫罪与强迫交易罪并不是对立的,“饮盘”一案原则上应以抢劫罪处理。原则上,除非当场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否则收取保护费的案件应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罪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夺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2)公共交通工具抢劫;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械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物资的。”虽然《刑法修正案(八)》把敲诈勒索罪的法定最高刑从之前的十年提高到了十五年,但是敲诈勒索罪和抢劫罪的法定刑还是很不一样的。这么说吧,敲诈勒索罪的法定最高刑只有15年有期徒刑,甚至低于盗窃罪、诈骗罪、抢劫罪(三罪的最高刑是无期徒刑),而抢劫罪的最高刑是死刑,前者要求犯罪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后者不要求。他说多次敲诈勒索的,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多次抢劫的,可以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家中敲诈勒索未明确规定为加重情节的,而家中抢劫已明确规定为抢劫罪加重情节的,可以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冒充军警人员勒索财物的,未明确规定为敲诈勒索罪的加重情节,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已明确规定为抢劫罪的加重情节。等等。可以说,从人权保障的角度,准确区分敲诈勒索罪和抢劫罪,正确定性案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在两种犯罪的界限上,我国传统观点和一般理论坚持以“当场两个”作为区分两种犯罪的标志,即当场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当场取得财物的,抢劫罪成立;相反,如果暴力威胁的内容得到满足,或者将来获得了财产,只有敲诈才成立。[1]然而最近,强大的理论对传统的“两点”提出了挑战。例如,张明楷教授指出,“在行为人实施了足以压制其反抗的暴力、胁迫行为后,强迫被害人在未来交付财物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抢劫罪。”[2]即张教授只要求“当场”足以压制暴力、胁迫他人反抗,而没有要求“当场”勒索财物。陈兴良教授还在2011年第二期发表了一篇关于“敲诈勒索与抢劫的界限——质疑“两个当场”的观点(以下简称“陈文”)的文章,其中指出:“‘在敲诈勒索的手段包括暴力的前提下,是否当场使用暴力并不是敲诈勒索与抢劫的根本区别,区别在于暴力的程度是否足以使被害人无法或者不敢反抗。而且,当场取得财物并不是敲诈勒索和抢劫的根本区别。关键在于违背被害人的意思取得财产还是基于被害人的意思交付财产。可见‘当场两个’并不能简单地根据‘当场两个’来区分敲诈勒索和抢劫。”[3]即陈教授不仅不要求敲诈财物的“当场”,也不要求暴力、胁迫的“当场”,只要求暴力、胁迫必须足以使被害人无法或者不敢抵抗。
在我看来,“当场两个”的肯定与否定的根本区别在于,当场进行了足以压制他人反抗的暴力、胁迫,要求日后交付财物。例如,行为人威胁要用刀当场销毁被害人的武器,并要求被害人在三日内筹集50万元,汇至指定账户。肯定的说只成立敲诈勒索罪,否定的说应该处罚抢劫罪。本文的结论是,应当坚持传统的“当场两个”,但应当认识到,“当场两个”不是成立抢劫罪的充分条件,而是必要条件,即只有当场实施足以压制他人抵抗的暴力,或者当场准备实施足以压制他人抵抗的暴力胁迫,并且当场取得财物,才能成立抢劫罪;否则,只有敲诈勒索罪才能成立。以下是详细讨论。
财产犯关系概述
虽然各国对财产犯罪的立法有所不同,但一般都存在盗窃、诈骗、抢劫(抢劫)、敲诈勒索(恐吓)、侵占、故意毁坏财产等犯罪。根据不同的标准,财产犯罪集团可以有多种分类。例如,根据行为人是否有按照财产的经济用途使用和处分的意思表示(或者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财产罪可以分为取得罪和破坏罪。前者是盗窃、诈骗、抢劫、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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