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法院网:敲诈勒索罪的金额,敲诈勒索罪的立案标准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10-16 17:33:08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一.构成要求

(一)客体要素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又危及他人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这是本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不同的显著特征之一。本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

(2)客观因素

这一罪行的客观方面是,犯罪人使用威胁、威胁、恐吓和其他手段迫使受害者交出财产。

(三)主要要素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4)主观因素

本罪主观上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索取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没有这个目的,或者索要财物的目的不违法,比如债权人为了偿还长期拖欠的债务而使用威胁性语言催促债务人加快还款,则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二、敲诈勒索罪

1.犯罪既遂和犯罪未遂的界限

行为人使用威胁或者威胁方法非法取得他人财物的,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既遂。如果行为人只使用威胁或恐吓,受害人没有恐惧,所以不交出财产;或者被害人虽有恐惧心理,但未交出财物,均属于敲诈勒索罪未遂。

2.这种犯罪和抢劫的界限

从字面上看,“威胁”不仅是抢劫的手段之一,也是敲诈勒索的基本行为。但是,威胁的具体内涵是不同的: (1)从威胁的方式来看,抢劫的威胁是直接在被害人面前发出的;勒索威胁可以亲自发出,也可以通过信件、电话或第三方传达。 (2)从实现威胁的时间来看,抢劫的威胁是不交出财物,当场就实现威胁的内容;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一般表现为,如果请求不被接受,威胁的内容将在未来某个时间实现。 (3)从威胁的内容来看,抢劫的威胁是杀人、伤人等人身威胁;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内容更为广泛,包括伤害他人或破坏财产名誉等。 (4)从非法取得财物之时起,抢劫是对当场取得财物的威胁;敲诈可以当场获得,也可以事后获得。可以看出,这两种犯罪中的威胁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如果案件事实符合上述抢劫威胁的特征,则应以抢劫罪论处。其中一个不符合的,以敲诈勒索罪论处。

3.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实践中,一些犯罪分子经常冒充公安人员、海关稽查人员、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税务人员等国家工作人员向他人勒索财物,这种行为看似与诈骗、欺骗罪相同,实则构成敲诈勒索罪。这两种犯罪的主要区别是:

1)行为特征不同。诈骗、欺骗罪以欺骗为特征,完全以假象蒙蔽被害人;虽然敲诈也可能包含欺骗,但其特点是威胁或勒索。

2)受害者的心理状态不同。诈骗犯罪中,被害人受欺骗后“自愿”交出财产或者转移其他合法权益的;敲诈勒索造成受害者精神恐惧,出于无奈被迫交出财产或转移其他财产利益。

3)获取利益的范围不同。诈骗、诈骗犯罪所得利益较为广泛,既包括财产或财产利益,也包括非财产利益,如骗取一定的称号或职务、政治待遇或荣誉称号等;敲诈勒索罪仅限于财产。

4)侵权客体不同。诈骗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和社会管理秩序;敲诈勒索罪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4.这种犯罪和欺诈的界限

敲诈勒索罪、诈骗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犯罪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目的为非法占有。两种犯罪的根本区别在于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的区别:

在犯罪客体上,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或其他权益;诈骗罪侵犯单一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

在犯罪客观方面,本罪表现为因恐惧威胁或者威胁强迫被害人交付财物;诈骗罪表现为捏造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使被害人受到欺骗而“自愿”交付财物。在敲诈勒索案件中,部分行为人的具体行为可能包含欺诈因素,但这种欺诈因素只是敲诈勒索的“理由”或“借口”,而不是敲诈勒索的行为,即本罪客观方面的行为。换句话说,敲诈勒索罪并不取决于是否有借口或者借口是否成立。比如A给B的父亲写了一封信,谎称B打了他,这是骗人的。但他并没有用欺骗的手段欺骗B的父母,让他们自愿交付大量财物,而是威胁要杀死B,企图强迫B的父母交付大量财物,应该以敲诈勒索罪定罪。一般情况下,捏造虚假“恶”威胁被害人,行为人冒充“恶”的发送人,则成立敲诈勒索罪;行为人冒充麻烦解决者,以解决麻烦为由骗取钱财的,成立诈骗罪。行为同时具有欺骗性和恐吓性。如果对方陷入误解,产生恐惧,两人同时工作,就成立了想象中的敲诈勒索和诈骗的竞合。

揭阳法院网:敲诈勒索罪的金额,敲诈勒索罪的立案标准

三.刑法规定与司法解释

1、刑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4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刑法修正案八》修正)

2.司法解释

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文《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9个解释,加大了打击力度。

司法解释主要规定了“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标准、“数额较大”的特殊认定标准、“多次敲诈勒索”的认定标准、“其他严重情节”和“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认定标准、敲诈勒索的罚款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经2013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5次会议和2013年4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4月27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4月23日

法释[2013]10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5次会议、2013年4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敲诈勒索罪,保护公私财产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说明如下:

第一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

第二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可以按照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的50%确定“数额较大”的标准:

(一)因敲诈勒索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因敲诈勒索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向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勒索财物的;

(四)以纵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进行威胁勒索的;

(五)以恶势力名义勒索财物的;

(六)利用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军人、记者等进行敲诈勒索的。

(七)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两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视为多次敲诈勒索。

第四条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80%的,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和“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五条敲诈勒索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返还赃物和赔偿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轻微犯罪,不予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受到法定从宽处罚的;

(二)未参与赃物分配或者收受赃物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3)被害人理解;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六条敲诈勒索近亲属的财产,取得谅解一般不构成犯罪;如果认定为犯罪,应酌情从轻处理。

敲诈勒索行为的发生,受害人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受害人的过错程度和案件的其他情况,从轻处理行为人;情节明显、轻微、无害的,不视为犯罪。

第七条明知是敲诈勒索,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渠道、网络技术支持等的。将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八条被告人犯敲诈勒索罪的,处二千元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被告未取得财产的,处2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本解释颁布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发释[2000]11号)同时废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