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司法局:盗窃罪的起点数额,侵占罪的起点数额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10-16 17:32:17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侵占罪的起算数额是指构成侵占罪客体的最低价值,是侵占罪行为社会危害程度由违法性向犯罪性过渡的分界点。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侵占罪只能由侵占大量财产构成,那么如何确定大量的起点呢?有人认为大量参考盗窃起点为宜。原因是贪污罪的性质和危害与贪污罪相似。根据常识分析,出发点可以参考贪污罪。然而,由于我国立法对腐败数额的标准过于宽泛,腐败的起点不合理。所以对于本罪参考盗窃起点为宜(根据近期司法解释,盗窃数额为1000-3000元)。这种理解明显带有严惩的烙印。为什么是高不低,而不是低不高?事实上,侵占罪的社会危害程度远低于贪污罪。前者的客体是财产权,后者的客体是职务行为的完整权和财产权。因此,《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三款将侵占罪界定为先告知后处理的犯罪。在我看来,侵占罪的起点应该高于贪污罪,否则,很难使犯罪与刑罚相称。

银川司法局:盗窃罪的起点数额,侵占罪的起点数额

既然财产的价值随着磨损和市场波动而变化,那么行为对象的价值如何确定?有两种主要方法来计算该值:

一个是重置价值,即在市场上购买同等数量的房产所需要的钱数;

二、折旧价值,即按一定折旧率计算的财产价值。行为对象的价值原则上应根据行为人拒绝返还或自首时的重置价值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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