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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法院网:敲诈勒索罪未遂司法解释,敲诈勒索罪典型案例
为依法惩治敲诈勒索罪,保护公私财产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说明如下:
第一条 勒索公私财物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三万元以上一千元以下、三十万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保障情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范围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第二条发生的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案件,“数额较大”的标准可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的50%确定:
(一)因敲诈勒索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因敲诈勒索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向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勒索财物的;
(四)以纵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进行威胁勒索的;
(五)以恶势力名义勒索财物的;
(六)利用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军人、记者等进行敲诈勒索的。
(七)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三条在两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多次敲诈勒索罪”。
在第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是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的80%,可以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和“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五条敲诈勒索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返还赃物及赔偿金,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犯罪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受到法定从宽处罚的;
(二)未参与赃物分配或者收受赃物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3)被害人理解;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如果第六条 敲诈勒索近亲属的财产并得到谅解,一般不认为是犯罪;如果认定为犯罪,应酌情从轻处理。
敲诈勒索行为的发生,受害人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受害人的过错程度和案件的其他情况,从轻处理行为人;情节明显、轻微、无害的,不视为犯罪。
第七条明知他人实施敲诈勒索罪,向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信工具、通信传输渠道和网络技术支持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八条应对犯敲诈勒索罪的被告人处以2000元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被告未取得财产的,处2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本解释在第九条颁布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发市〔2000〕11号)同时废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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