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的概念与分类的理解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10-16 16:30:32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刑法中确定某个人是否需要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除了客观上造成的伤害外,还需要对其主观上的心态加以考虑。众所周知,犯罪的主观心态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那么犯罪故意和过失的种类分别是什么?今天,小编就为您整理了如下内容,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的概念与分类的理解

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的种类分别是什么

一、犯罪故意的种类分别是什么

1、直接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认识因素: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明知自已行为的内容与危害性质、明知会发生某种危害结果、某些犯罪还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刑法规定的特定事实);意志因素: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2、间接故意:放任。

3、间接故意与直接故意的区别:两者的认识因素相同。意志因素不同:直接故意明知的可以是行为必然发生的危害结果也可以是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而间接的只能是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

4、间接故意的发生:一是行为人为了实现某种非犯罪的意图而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二是行为人为了实现某种犯罪意图而放任另一危害结果的发生。

故意的认定:

1、要将犯罪故意与一般生活意义上的故意区别;

2、要将犯罪故意与单纯的认识或者单纯的目的相区别;

3、要将总-同与分则的明知相区别;

4、要将俣理推定与主观臆断相区别。

二、犯罪过失的种类有哪些

1、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前提是行为人能够(应当)预见。应当预见的内容是:法定的危害结果。

2、过于自信的过失:已经预见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的心理状态。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有认识的过失,而疏忽大意是无认识的过失。

3、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别:相同:两者都认识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都不希-望危害结果发生。区别:(意志上)间接故意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结果的发生符合行为人的意志,过于自信的过失是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结果的发生违背了行为人的意志;(认识上)间的主观上考虑避免结果的发生,客观上也没采取的措施;过于自信过失则考虑到可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用语上),一个是明知,一个是预见。

过失的认定:

1、认定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从分析行为入手,根据行为本身的危险程度。行为的客观环境以及行为人的知能水平,判断行为人在当时的情况下能否预见结果的发生。

2、认定过于自信的过失:不能将合理的信赖认定为轻信能够避免;不能将遵循了行为规则的行为认定为过于自信的过失。

根据以上内容可知,对犯罪故意、过失的划分界限还需要实务中的不断审查,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加以判断。主观心态决定嫌疑人最终是否担责,也是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所以,专业人士的帮助是十分有必要的。法律咨询网还提供在线律师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