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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物立案定罪标准是什么?
一、高空坠物立案定罪标准是什么?
高空坠物只要造成受害人受到伤害或者是死亡重伤的,就可以构成立案;一般情节较轻的就可以按治安条款来进行处罚;如果造成情节比较严重的,那么就可以按刑事案件来进行立案。
高空坠物立案标准以涉嫌构成高空抛物罪,要求抛的物品是具有危险性的,比较重的物体。或者在有人经过的地方抛物,足以危害到多人的安全。
要求坠物者有主观的故意,并且造成了危险性。如果有前款行为造成了人员伤害、死亡,还可能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高空抛物坠物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一般是对高空抛物的行为人,判处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判处拘役、管制,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对高空抛物坠物的行为人判处罚金。高空抛物的行为是十分危险的,危及他人人身安全和健康,造成了严重的危险性。
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不明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二、高空坠物行为的刑法处罚原则有哪些?
概括地讲,在能够确定责任人,责任人对于高空抛物、坠物可能导致的结果具有主观罪过的情况下,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对高空抛物、坠物行为进行刑法规制,必须遵循以下三个基本原则:
首先,必须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也就是说,对高空抛物、坠物行为进行刑法规制,必须要在既有的罪名体系范围内进行评价,必须要准确分析高空抛物、坠物行为的法律性质,结合既有的相关罪名加以处罚。如果既有罪名的规制范围无法涵盖特定的抛物、坠物行为,则不应纳入刑事法的评价范畴,不能对其进行刑罚处罚。
其次,必须坚持责任主义原则。责任主义原则要求“无罪过即无责任,也无犯罪”。也就是说,不同于民事法律当中的过错推定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若对高空抛物、坠物行为进行刑法规制,必须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心态,必须具有一定的故意或者过失才可称之为犯罪行为。如果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等因素导致出现高空抛物、坠物的行为,即使出现了严重的损害结果也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再次,必须坚持个人责任,禁止连带责任。这就要求高空抛物、坠物行为刑事责任的追究必须以确定责任人为前提,必须加大案件调查力度,及时准确查明相关责任人。
高空抛物的行为具有极高的危险性,严重危及了公共安全,违反了社会公共道德,同时也可能造成环境破坏,毁坏城市形象,破坏社会风气,在对高空抛物行为进行处罚时,必须遵从罪刑法定原则,坚持责任主义原则,坚持个人责任的原则。
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综上所述,高空坠物发生之后最先就是要找到侵权人,这样才能确定相应的赔偿,如果处理不好就可以报警处理或者是向法院起诉,只要有合法的证据,那么就可以获得法院的受理,当不能确定侵权人时,一般就会由使用此物或者是管理此物的人来进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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