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有哪些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10-02 03:10:12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一、公共场所管理人员的安全保障义务有哪些

公共场所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有哪些

1、因自己行为致发生一定结果的危险而负有防范义务;

2、开启或维持某种交通或交往而负有的警告、防范义务;

3、因从事一定营业或职业而承担防范危险的义务。

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二、义务人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判断标准

1、法定标准。如法律法规对治安、消防等安全保障内容有明确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作为判断依据。

2、行业标准。安全保障义务人是否达到了同类经营活动或者社会活动的从业者现阶段所应当达到的通常程度。

3、合同标准。如果合同明确约定一方负有某些事项的安全保障义务,则可依据合同的明确约定进行判断。若合同未明确义务的内容,则可以实现合同目的的合理标准进行判断。

4、善良管理人标准。安全保障义务的履行是否达到作为一个理性、审慎、善良的人所应达到的合理注意程度。

5、特别标准。在特定场合,如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应当采取符合国家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相应安全保护措施。

三、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承担

1、因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他人损害,公共场所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2、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公共场所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并享有追偿权利。

公共场所管理人对其场所管理范围内事物具有安全保障义务,义务范围主要包括警告和危险防范义务,针对导致结果的原因行为,如果是由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直接导致的,则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是第三人侵权行为直接导致,则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管理者承担补充责任,以上是小编整理的内容,遇到纠纷还是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还不能解决你问题的,可以咨询法务吧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