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作为出资方式的有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10-05 21:52:51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可出资债权的特征是什么

可以作为出资方式的有

首先,债权应当到期。到期债权不仅赋予债权人可以主张还款的权利,而且还赋予其执行该债权的实质性法律权利,例如向法院起诉的权利或者主张抵销的权利等。如果债权尚未到期,债权人不能提前主张还款,也不能依赖于任何司法救济或抵销。

第二,债权应当是流动性的。也就是说,债权的实现是以支付货币的形式完成的。除了支付货币以外的债权,例如交付货物或者特定履行等,都不应当作为对价出资。但是又出现了一个问题:在中国的债转股政策下,不良债权能否用于出资。债转股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其主要目标是剥离银行的不良贷款,盘活银行的资产。在现实中,转让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绝大多数债权是不良债权。只要政策继续实施、债转股的目标不改变,就没有理由拒绝不良债权用于出资。另外,如果以实际已被执行来衡量债权能否实现,则与债权出资的初衷相违背,因为债权一旦执行,已经被执行完毕的部分便不再是债权,而是具体的财产,如果已被执行的财产出资,不能称为债权出资,而是以货币或者实物出资。

第三,必须要有公司的同意。如果没有,股东不被允许以转移债权的方式购买股份,即使该债权是到期的、流动性的债权。债权出资不隐含着股东主张抵销的权利。相反的,公司应当有权决定是否同意抵销。毕竟股东的主要义务是支付股份,而不是通过抵销来逃避支付义务。

第四,应以金钱债权为主。股东的出资是公司生产经营的资本,考虑到要使出资尽可能快速、便利地在司运营中发挥作用,债权出资应以金钱债权为主。非金钱债权的标的物形式多,情况复杂,且可能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不具有直接的价值,若要使其可为公司所用还要经过买卖等价值转换将其变为金钱或者其他可为公司所用的财产,这就加大了公司的负担,且该债权在转换为可用财产的过程中价值可能降低,于是造成实质上的资本没有足额缴纳。因此,对于非金钱债权出资应该慎重,若其标的物可以为公司运营所用,则在股东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允许其作为出资,否则予以禁止。

最后,法定债权一般不宜用作出资。所谓法定债权就是并非当事人自由约定,而是按照法律规定产生的债权,如侵权行为之债权、不当得利之债权和因缔约过失产生的债权等。由于上述债权的产生是基于法定事实发生的,并非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因此当事人之间就法定事实是否存在,上述债权能否成立往往有较大的分歧与争议,虽可通过司法判决加以明晰,但判决确定前,上述法定债权是不适合出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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