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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管理掌握的证据应由用人单位负责举证吗?劳动争议案件优先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仲裁委管辖吗?
劳动仲裁是员工解决与企业纠纷的重要手段之一,既能达到自己的法律需求,又能和企业“好合好散”。可是有时仲裁结果不尽如人意,没有达到当初的要求,所以员工在仲裁时,这些法律问题要注意!
焦点一:用人单位管理掌握的证据应由用人单位负责举证
【法条】: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仲裁法第三十九条: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解读】:该规定是对举证责任分配的一个重大突破。本条首先规定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是对民事案件证据举证的一般规定的肯定,同时结合劳动争议案件的特殊性,法律在设计举证责任时,规定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意思就是主张在劳动者,而举证在用人单位(用人单位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否定劳动者的主张,否则支持劳动者的主张)。
焦点二:劳动争议案件优先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仲裁委管辖
【法条】:仲裁法第二十一条:劳动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焦点三:仲裁时效为1年
【法条】: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焦点四:仲裁委逾期未裁可直接诉至法院
【法条】:仲裁法第二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焦点五:部分劳动争议案件“一裁终局”,限制单位诉权
【法条】: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焦点六:对部分案件,劳动者可要求法院先予执行,且无需提供担保
【法条】:仲裁法第四十四条: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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