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大全
罗马共和宪制的基本原则
混合政体
在《论共和国》和《论法律》中,西塞罗系统阐述了罗马共和政制。虽然他接受了波里比乌斯的宪政理论,认为罗马共和制是由君主制、贵族制、民主制三种基本元素构成的混合政体,然他更注重元老院的核心作用。在他看来,如果仅仅是元老院在共和国中占据主导地位,那么宪政的平衡、和谐还是难以达到的。还需要作为一个整体的人民也应当服从和维护元老院的法令,把元老院视为“dominus publici consilii”(公共政策的主宰者)。显然,西塞罗了阐释了“贵族派”眼中的共和政制。
人民立法
与此相反,“民众派”则强调国家最高权力属于人民,而法律必须通过各种民众大会的审议通过才能产生效力,即主权在民和人民立法的原则。《十二表法》明确规定“人民最后的任何决定,具有法律普遍的约束力。”
马略在公元前108年通过平民大会的投票获得了朱古达战争的指挥权,这实际上也就撤消了先前指派门图鲁斯为帅的元老院决议(Sallust. Jug. 73. 82. 84; Plut.C. Mariu. 9);前88年又通过同样的方法获得了米特里达提战争的指挥权 (Plut. C. Marius.34-35)。庞培在前66年通过玛尼里乌斯法以及凯撒在前59年把三个法律提案交到元老院讨论,遭到强烈的反对,于是他便把这些法案直接提交人民大会。这些都是直接求助于人民的投票而非元老院决议的惯例而获取他们权力的,而凯撒更是在公元前59年曾提议,“人民一通过法案,凡拒绝服从者处死刑”。
原则与妥协
然而,“贵族派”和“民众派”皆是根据自己的需要来解释共和政制的,却都违背了其本意——不同力量间之平衡与和谐。那么如何达到这种“平衡与和谐”呢?以下两个原则至关重要:其一,所有公民的人身安全应当受到法律保障;其二,官员、元老院、民众会议三者须相互协作和制约。前一个原则确保共和国的和谐,后一个原则保证政制平衡。
向民众申诉
事实上,罗马共和政制主要形成于共和早期的平民与贵族冲突所达成的妥协之中。在冲突的解决中,双方相互认可公民的人身安全必须受到法律保障,以免共和国由于激烈的内部暴力冲突而毁灭。由此,罗马形成了一套完整的以宪法惯例和《十二表法》为基础,以其他法律为补充的公民权保障机制——“provocatio ad populum”(向民众申诉制度),该制度被罗马人视为对人民自由权的最高宪政保障。
传统记载认为该制度起源追溯到共和之初,即公元前509年的《关于申诉的瓦勒里法》。其内容为“任何执法官不得处死或鞭笞已经提出申诉的罗马市民”。作为罗马宪政基石的《十二表法》第九表第1条规定“不得针对任何个人制定特别法律”,第2条规定“处市民死刑的判决,非经百人队会议不得为之”,第6条规定:“任何人非经审判,不得处死刑”。这些条款旨在限制立法权和执法权,来确保法律的公正和保障市民人身安全权。
这些宪法性的条款后来又受到《波尔齐亚法》等其他的法律的补充和具体化,第一个《波尔齐亚法》是保民官普布利乌斯.波尔求斯·雷加于公元前199年提议制定的,它把死刑案件被告的申诉权扩张,授予在意大利和行省的罗马市民,这样,《十二表法》的恩惠就走出罗马城墙到了行省。
第二个是马尔库斯·波尔求斯·伽图于公元前198年或公元前195年制定的,它禁止不经申诉程序惩罚罗马市民。对于犯罪的罗马市民,不能消灭他们的肉体,许他们亡命即可。
第三个是由路求斯·波尔求斯·伽图于公元前154年(?)制定的,它禁止军官在战场上实施即决处罚,限制了军官在战场上的生杀权,实际上废除了长官的战场强制权。即使在紧急的情形,也要求申诉程序作为执行死刑的前奏。如此,对罗马市民的生命权的保障实现了完全的普遍化。
除了这3个《波尔齐亚法》之外,还有《森普罗尼亚法》承担类似的功能。这一法律的全称是《关于禁止任何人以司法诈欺的方式处罗马市民死刑的森普罗尼亚法》,它禁止设立有权做出死刑判决的“quaestiones extraordinariae”(非常刑事法院),由此防止了把生杀大权从百人团会议移转到非常刑事法院的可能。上述这些法律对侵害公民人身安全的行为作了详尽的规定和预防,形成了罗马公民权庞大完整保障机制。
参考资料:
西塞罗《论法律》,王焕生译 , 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
西塞罗《论法律》,王焕生译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邢义田:《古罗马的荣光——罗马史资料选译》,远流出版实业股份有限公司1998年版
科瓦略夫:《古代罗马史》,王以铸译,上海书店出版社2007年版
朱佩特.格罗索《罗马法史》,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徐国栋译:“<十二表法>新译本”,《河北法学》,2005年第11期
徐国栋:“罗马共和宪政的回光返照——西赛罗案件评析”,《中外法学》2005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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