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大全
重庆某水利供电有限公司诉龙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重庆某水利供电有限公司诉龙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万法民初字第02565号
原告重庆某水利供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彬,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炜,该公司职工。
被告龙某。
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
负责人李春,该支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康世海,该公司职工。
原告重庆某水利供电有限公司与被告龙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某水利供电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代理人张炜,被告龙某,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的特别授权代理人康世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重庆某水利供电有限公司诉称,2011年7月18日,向伟驾驶被告龙某所有的川17E0060运输型拖拉机由百安坝向长滩方向行驶,当行至安居路与宁波路叉路口时,撞断路边电杆及树木后翻于路边,造成我公司的电杆、变压器等受损。经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向伟负全部责任。由于向伟系龙某雇请的驾驶员,川17E0060运输型拖拉机已在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联合财保万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故现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龙某赔偿我电杆、变压器等各项经济损失53328元及评估费2200元,被告中华联合财保万州中心支公司在川 17E0060运输型拖拉机向其投保的交强险和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重庆某水利供电有限公司为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原告主体身份;2、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万州公交巡事认字50132011100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被告龙某雇请的驾驶员向伟对本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3、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辆保险单、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证明川17E0060运输型拖拉机在中华联合财保万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4、重庆市万州区四鹏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关于万州供电公司撞坏变压器的修复方案、万州价认字[2011]43号万州区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费收据、收料单、采购入库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劳务清单、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照片,证明事故情况和受损价值。
被告龙某辩称,对交通事故本身和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作出的事故认定书无异议,我同意在保险公司赔偿不足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龙某为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身份证复印件,证明龙某身份。
被告中华联合财保万州中心支公司辩称,川17E0060运输型拖拉机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属实。由于陈元章因本次事故已向法院起诉,要求我公司赔偿其手机损失,且本案也涉及天然气公司财产损失,故我公司只能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按比例赔付。同时,本案系侵权之诉,商业险不应在本案中处理。评估费、诉讼费我公司不应承担。
被告中华联合财保万州中心支公司为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证明中华联合财保万州中心支公司主体资格;2、民事诉状、开庭传票,证明陈元章因本次事故已向法院起诉,请求中华联合财保万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其手机损失。
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被告龙某以被保险人名义对其所有的川17E0060运输型拖拉机在被告中华联合财保万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保险期间自2011年4月22日零时起至2012年4月21日二十四时止。2011年7月18日18时01分许,龙某雇请驾驶员向伟驾驶该运输型拖拉机由百安坝向长滩方向行驶,当行至安居路与宁波路叉路口时,车辆撞断路边属原告重庆某水利供电有限公司所有的电杆及树木后翻于路旁,造成向伟当场死亡,行人陈元章、胡秀银、张发勇受伤,以及车辆和原告所有的10KV五桥一回安居路支线1-1号杆、1号杆断杆、S9-315银河变压器、台变配套设施受损。同年7月29日,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作出万州公交巡事认字第50132011100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向伟驾驶超载且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是造成本次事故根本原因,应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陈元章、胡秀银、张发勇不负责任。2011年8月5日,重庆市万州区四鹏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原告申请,作出关于万州供电公司撞坏变压器的修复方案,鉴定结论为该变压器已无维修价值,全部报废。同年11月16日,重庆市万州区价格认证中心根据原告申请,作出万州价认字[2011]43号万州区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抢修10KV五桥一回安居路支线1-1号杆、1号杆断杆及换S9-315银河变压器及台变配套设施等费用为53328元(含材料费、运杂费、安装费等,已扣残值)。为此,原告支付鉴定费2200元。
另查明,2011年12月23日,陈元章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龙某、中华联合财保万州中心支公司等赔偿其因本次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失83644元和手机损失795元。2012年3月21日,双方在本院主持下达成赔偿协议,并陈元章放弃手机损失赔偿。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万州公交巡事认字50132011100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辆保险单、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重庆市万州区四鹏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关于万州供电公司撞坏变压器的修复方案、万州价认字[2011]43号万州区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费收据、收料单、采购入库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劳务清单、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照片,被告龙某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中华联合财保万州中心支公司提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民事诉状、开庭传票,本院调取的(2012)万法民初字第00327号民事调解书及原、被告庭审相关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以上就是关于《重庆某水利供电有限公司诉龙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全部内容,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处理。了解更多法律案例,请关注法务吧!
本院认为,向伟驾驶川17E0060运输拖拉机在道路上行驶时,本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重超载;……。”规定,而其违反该规定,驾驶该拖拉机行至安居路与宁波路叉路口时,车辆撞断路边属原告重庆某水利供电有限公司所有的电杆及树木后翻于路旁,造成原告所有的10KV五桥一回安居路支线1-1号杆、1号杆断杆、S9-315银河变压器及台变配套设施受损,其行为已侵犯了原告财产权,由于向伟系被告龙某雇请的驾驶员,故向伟驾驶川17E0060运输型拖拉机对原告所产生的行为后果应由雇主龙某承担,原告请求龙某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川17E0060运输型拖拉机在发生本次交通事故前已在被告中华联合财保万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发生本次交通事故时在该强制保险期内,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原告有权要求中华联合财保万州中心支公司在川17E0060运输型拖拉机向其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范围内直接赔付。对原告请求被告中华联合财保万州中心支公司在川17E0060运输型拖拉机向其投保的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因本案系侵权之诉,故原告该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对被告中华联合财保万州中心支公司抗辩本案涉及陈元章手机损失和天然气公司财产损失,只能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按比例赔付,因陈元章已在另一案放弃手机损失赔偿,且现尚无证据证明本次事故已致天然气公司财产受损,故中华联合财保万州中心支公司该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对原告主张10KV五桥一回安居路支线1-1号杆、1号杆断杆、S9-315银河变压器及台变配套设施损失53328元,因提交了重庆市万州区四鹏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关于万州供电公司撞坏变压器的修复方案、万州价认字[2011]43号万州区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认定结论书、收料单、采购入库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劳务清单、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照片等证据在卷佐证,且被告庭审也予以认可,故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主张鉴定费2200元,有重庆市万州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发票佐证,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重庆某水利供电有限公司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10KV五桥一回安居路支线1-1号杆、1号杆断杆、S9-315银河变压器及台变配套设施损失 53328元,由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在川17E0060运输型拖拉机向其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重庆某水利供电有限公司2000元,其余51328元由被告龙某赔偿。
二、原告重庆某水利供电有限公司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鉴定费2200元,由被告龙某负担。
三、上述被告应履行义务,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原告重庆某水利供电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8元,由被告龙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 邓光兵
人民陪审员 吴春芳
人民陪审员 邓国惠
二○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志攀
以上就是关于《重庆某水利供电有限公司诉龙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全部内容,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处理。了解更多法律案例,请关注法务吧!
- 实名认证最新2024身份证号码
- 话费违约金不交会怎样处理
- 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
- 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
- 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
-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必须经被保
- 关于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
- 轻伤害和解赔偿多少钱
- 我国食品安全问题有哪些,具体谈谈
- 有人告我商标侵权怎么办但好多人都
- 土地性质为出让的房子就是商品房了
- 律师费太贵?2023律师收费标准正式公
- 关于加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意
- 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
- 行人全责事故怎么处理
- 宿州各区域人民法院地址及电话联系
- 社保明细查询,12333可以查询吗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时效从什么时候计
- 特大网络赌案宣判,赌博案宣判
- 盗窃是否会转换抢劫
- 交通事故连带责任是什么?
- 抢劫是刑事违法行为吗
- 国家体育总局青少司关于召开青少年
- 中国保密在线原题
- 直系亲属房屋“自定价” 是“笋”
- 和解书和谅解书有什么区别
- 赌博使诈引发暴力索债 行为人的构
- 偷连别人家的wifi别人知道吗
- 行人因醉酒走路被车撞
- 小说侵权赔偿标准
- 10月大假期即将来到,万一加班,我们该
- 故意伤害罪轻伤算吗
- 2023交通事故责任只有强险如何赔偿
- 交通事故误工期的规定有哪些
- 夫妻如何申请人才落户
- 风险代理律师收费标准及注意事项是
- 张兴华与王红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
- 车祸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
- 2023年违章扣分新规定
- 股东在公司法规定下出资需满足哪些
- 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和管理机制政
- 合同有漏洞可以申请合同无效吗,有什
- 关于侵害财产所有权的投诉方法是怎
-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 街道办事处具有行政诉讼主体资格
- 刑法第236条内容是什么内容
- 苏州的居住证和暂住证怎么申请
- 合同成立应符合的前提包括哪些
- 必须拘留后才可以判拒执罪吗?(拒绝
- 内蒙古一初中生疯狂抢劫12人获刑七
- 法人取保候审会留案底吗,取保候审
- 彭海涛律师:工伤后合同到期不续签,有
-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 夫妻偿还借款案的问题
-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 辽宁生育津贴标准是多少?辽宁生育津
- 护照期限一般是多久 办护照签证多
- 刑法301条款到底是什么
- 高空坠物的危险性是哪些方面
- 什么情况下彩礼可以要求返还
- 专家解读“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
- 怎样有效投诉快递不送货上门
- 如何请拆迁律师
- 张明楷,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认
- 买卖合同纠纷管辖问题需要注意哪些
- 复杂的犯罪构成
- 烟台一67岁老人因车祸受伤主张误工
- 认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案件证据
- 行政拘留时间如何规定出来
- 警惕假律师
- 姘戞硶鍏镐簩鎵嬫埧涔板崠鏄惁鏈
- 抢劫罪的立案标准,抢劫罪判无期徒刑
- 离婚几年后还可以分财产吗
- 父母离婚关于孩子抚养费存在的问题
- 无证驾驶可以只交罚款不拘留吗
- 违章逾期处理有什么后果呢
- 离婚时共同财产该怎么分割
- 有公证遗嘱可代位继承吗
- 离婚后放弃孩子抚养权还有探望权吗
- 哪些是交强险交强险与商业三责险的
- 代驾司机发生事故应该什么人承担赔
- 有一方要离婚财产用法律如何分配
- 没有赡养父母可以继承遗产吗
- 交通事故法院判决后一般保险公司赔
- 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怎样处理
- 遗产继承孙子有权利继承吗
- 人工贴的违章停车罚多少
- 交通肇事逃逸后致人死亡的界定标准
- 电动车事故主要责任怎么赔偿对方
- 交通肇事罪侵犯第三人权益如何赔偿
- 出了交通事故对方总拖着应该怎样处
- 交通肇事罪批捕多久(交通肇事罪的判
- 电动车闯红灯发生车祸责任如何认定
- 喝酒后开车出车祸怎么判(喝酒后开
- 开车撞死了人法院会怎么判(开车撞
- 轻微交通事故逃逸又回来了怎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