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大全
王某与梁某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上诉案
王某与梁某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上诉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一中民终字第5772号
上诉人王某因与被上诉人梁某、徐某、赵某及原审第三人王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2)昌民初字第23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某、梁某在原审法院诉称:1996年11月,梁某与徐某签订《契约》,将王某、梁某所有的坐落在昌平区某镇某村的房产以2万元的价格售给徐某。后徐某又将该房屋转卖给赵某。王某、梁某系某村村民,其房产所占宅基地具有社会保障性质,徐某、赵某不具有某经济合作社社员资格,所以梁某与徐某所签买卖契约无效,故请求确认梁某与徐某和徐某与赵某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无效;徐某与赵某返还房产,赵某立即腾退房;诉讼费由徐某与赵某承担。
徐某在原审法院辩称:徐某与梁某签订《契约》时,王某在场,出售房屋是王某、梁某的共同意思表示。双方签订《契约》的时间为1996年11月,而关于农民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的相关政策是1999年才出台的,因此双方签订的《契约》应为有效合同。我取得该房产后,进行了投资修缮,后于2000年12月将该房产转卖给赵某,也无法返还该房屋。
赵某在原审法院辩称:徐某与梁某签订的《契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有效合同,赵某与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也应属有效合同。赵某取得房产后又于2001年将该房产转卖给王某,诉争房产已不属于赵某所有,也无法返还。
第三人王某在原审法院述称:本案诉争的房产是王某从赵某处购买的,该房产应属王某所有。徐某与梁某想要回房屋,其行为违背诚信原则,其主要原因是村里要拆迁。徐某与梁某出售房屋后已在它处购买了房屋,而且诉争宅基地已变王某,所以梁某与徐某及徐某与赵某签订的合同均应属有效合同,不同意徐某与梁某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与梁某系夫妻关系。1996年11月2日梁某与徐某签订《契约》,主要内容:兹有王某房产一块,此房东邻官道,西邻刘姓房产,南邻王姓,北邻王姓。此房产东西为21.01米,南北15.51米,内有北房6间,西房1间,树木(包括墙外枣树)若干。因急于用钱,经双方商定,愿把此房产转卖徐某,以折人民币2万元,一次性付清,以后此房产一切使用权归徐某所有,与王某无关,双方签字契约生效。《契约》签订后,双方各自履行了相应义务。徐某取得上述房产后,该宅院取得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2000年12月26日徐某与赵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徐某以2万元的价格将上述房产转卖给赵某,该协议已实际履行。2001年9月22日赵某与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赵某将诉争房产以2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王某。现诉争房屋由赵某居住。2012年1月,王某诉至法院。
庭审中,经询问,王某认可上述《契约》,并表示梁某出售房屋的行为是代表夫妻二人,为此,法院追加了梁某为原告,梁某表示认可上述事实,并与王某共同主张上述权利,即王某的诉讼请求。经赵某的申请,法院追加王某为本案第三人。
原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王某、梁某提交的《契约》、电话录音;赵某提交的《房屋买卖协议》;第三人王某提交的《房屋买卖协议》、户口本、宅基地登记审批表照片、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等证据在案佐证。
原审法院认为:梁某与徐某签订《契约》的行为已得到王某认可,因此,梁某将诉争房屋出售是其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梁某与徐某签订《契约》时间为1996年,当时的法律、行政法规未对农村房屋的买卖做出明确禁止性规定,同时,诉争房屋现已由该村村民王某购买,而王某、梁某提交的电话录音内容不足以证明赵某与王某不存在买卖关系,故上述《契约》及徐某与赵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均为有效合同,王某、梁某主张无效以及腾退房屋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驳回王某、梁某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王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是: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我方在原审的诉讼请求。上诉理由是: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梁某出卖本案诉争房屋时未得到王某认可。徐某既非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非农户。签订《契约》时也没有进行合法的备案登记。
梁某不服原审判决,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
徐某、赵某及王某均服从原审判决,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在二审期间的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梁某于1996年即已将本案诉争房屋出卖给徐某,现王某主张其既不知情亦未认可,因该说法有悖常理,本院不予采信,故应认定梁某将诉争房屋出售是其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徐某并非昌平区某镇某村村民,故其向王某、梁某购买本案诉争房屋的行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确有不妥。但本案现有证据表明该房屋已几经流转,由徐某出卖给赵某、后又由赵某出卖给昌平区某镇某村村民王某。因王某与赵某之间的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并非本案的审查范围,故单独审查梁某与徐某之间、徐某与赵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无实际意义,王某要求法院判决赵某腾退并返还房屋亦依据不足。故本院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王某、梁某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王某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茂刚
代理审判员 郭 嘉
代理审判员 周明珠
二○一二 年 六 月 二十 日
书 记 员 赵 蕾
以上就是关于《王某与梁某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上诉案》全部内容,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及时处理。了解更多法律案例,请关注法务吧!
- 实名认证最新2024身份证号码
-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必须经被保
- 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
- 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
- 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
- 话费违约金不交会怎样处理
- 我国食品安全问题有哪些,具体谈谈
- 轻伤害和解赔偿多少钱
- 有人告我商标侵权怎么办但好多人都
- 关于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
- 行人全责事故怎么处理
- 律师费太贵?2023律师收费标准正式公
- 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
- 盗窃是否会转换抢劫
- 关于加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意
- 特大网络赌案宣判,赌博案宣判
- 国家体育总局青少司关于召开青少年
- 交通事故连带责任是什么?
- 土地性质为出让的房子就是商品房了
- 行人因醉酒走路被车撞
- 小说侵权赔偿标准
- 中国保密在线原题
- 夫妻如何申请人才落户
- 行政拘留时间如何规定出来
- 股东在公司法规定下出资需满足哪些
- 和解书和谅解书有什么区别
- 抢劫是刑事违法行为吗
- 2023交通事故责任只有强险如何赔偿
- 偷连别人家的wifi别人知道吗
- 10月大假期即将来到,万一加班,我们该
- 赌博使诈引发暴力索债 行为人的构
- 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和管理机制政
- 风险代理律师收费标准及注意事项是
-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 交通事故误工期的规定有哪些
- 张兴华与王红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
- 故意伤害罪轻伤算吗
- 必须拘留后才可以判拒执罪吗?(拒绝
- 法人取保候审会留案底吗,取保候审
- 街道办事处具有行政诉讼主体资格
- 内蒙古一初中生疯狂抢劫12人获刑七
- 合同成立应符合的前提包括哪些
- 关于侵害财产所有权的投诉方法是怎
- 合同有漏洞可以申请合同无效吗,有什
- 社保明细查询,12333可以查询吗
- 夫妻偿还借款案的问题
- 张明楷,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认
- 买卖合同纠纷管辖问题需要注意哪些
- 认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案件证据
-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时效从什么时候计
- 复杂的犯罪构成
- 护照期限一般是多久 办护照签证多
-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履行合同导致
- 颠覆国家政权罪
- 刑法301条款到底是什么
- 刑法第236条内容是什么内容
- 彭海涛律师:工伤后合同到期不续签,有
-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 如何请拆迁律师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
- 【刑事实务】轻微暴力致人死亡案件
- 口头买卖合同的代理词怎么写
- 警惕假律师
- 侵犯专利权的法律责任、侵权后果有
- 烟台一67岁老人因车祸受伤主张误工
- 约定抵销与法定抵销的区别有哪些规
- 法律规定成立投资公司有何条件
- 广州积分入学明细没有社保可以申请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
- 私自办辅导班怎么举报最有效
- 车祸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
- 交通事故鉴定医疗终结时间期限是多
- 离婚几年后还可以分财产吗
- 父母离婚关于孩子抚养费存在的问题
- 无证驾驶可以只交罚款不拘留吗
- 违章逾期处理有什么后果呢
- 离婚时共同财产该怎么分割
- 有公证遗嘱可代位继承吗
- 离婚后放弃孩子抚养权还有探望权吗
- 哪些是交强险交强险与商业三责险的
- 代驾司机发生事故应该什么人承担赔
- 有一方要离婚财产用法律如何分配
- 没有赡养父母可以继承遗产吗
- 交通事故法院判决后一般保险公司赔
- 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怎样处理
- 遗产继承孙子有权利继承吗
- 人工贴的违章停车罚多少
- 交通肇事逃逸后致人死亡的界定标准
- 电动车事故主要责任怎么赔偿对方
- 交通肇事罪侵犯第三人权益如何赔偿
- 出了交通事故对方总拖着应该怎样处
- 交通肇事罪批捕多久(交通肇事罪的判
- 电动车闯红灯发生车祸责任如何认定
- 喝酒后开车出车祸怎么判(喝酒后开
- 开车撞死了人法院会怎么判(开车撞
- 轻微交通事故逃逸又回来了怎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