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定书 :崇行初字第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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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定书 :崇行初字第9号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0)崇行初字第9号

  原告曹某

  委托代理人周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

  被告某民政局

  法定代表人龚某

  委托代理人杜某

  委托代理人陈某

  原告曹某诉被告某民政局要求被告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0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0年3月4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曹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曹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某汉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曹某减半负担。

审 判 长 沙卫国

审 判 员 秦胜明

人民陪审员 施德昌

二O一O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高秀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