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属于行政机关吗,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是什么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09-21 18:42:57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本文主要讲解有关行政法律行政主体法律知识,公安机关既属于行政机关,也属于司法机关,公安机关属于政府部门,依法管理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具有双重属性,公安机关办理案件的程序是立案、侦查、审查以及移交检察院起诉。

  公安机关属于行政机关,也属于司法机关,公安机关属于政府部门,依法管理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具有双重属性,公安机关办理案件的程序是立案、侦查、审查以及移交检察院起诉。

公安局属于行政机关吗,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程序是什么

  一、公安局属于行政机关吗

  公安机关属于行政机关,也属于司法机关。公安机关是人民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行政机关,同时它又担负着刑事案件的侦查任务,因而它又是国家的司法系统之一。法务吧提示,公安机关是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依法管理社会治安,行使国家的行政权,同时公安机关又依法侦查刑事案件,行使国家的司法权。公安机关的性质具有双重性,即既有行政性又有司法性,因此,公安机关的领导人常常是党委常委和政法委书记。

  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有以下的程序:

  1.立案。报案后公安机关会对这些报案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侦查。

  2.侦查。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询问当事人、证人等有关的案件情况,还会对现场进行勘察、取证、对一些物件进行鉴定等。

  3.审查起诉。对于已经查清事实,证据充分,移交检察院提起公诉。

  三、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82条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