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机关的自治权是什么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09-21 18:41:13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本文主要讲解有关行政法律行政法规法律知识,自治机关的自治权是自治机关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结合本民族自治区域的特点和需求,自主的管理和发展本地区政治、经济和文化事物的权利。自治机关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自治旗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一、自治机关的自治权是什么

自治机关的自治权是什么

  民族自治区域自治机关的自治权是指自治机关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结合本民族自治区域的特点和需求,自主的管理和发展本地区政治、经济和文化事物的权利。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我国的基本制度之一,也是列入我国宪法的国家基本制度,长期以来的实践证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植根中国大地,符合我国国情,深得全国各族人民拥护的好制度。根据宪法的规定,自治机关有权根据自己的需要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有权制定经济建设方针计划,有权管理和保护本地方自然资源,可以依法开展对外经济贸易活动,开辟对外贸易口岸,有权行使财政自主权。

  二、自治机关的自治权可以概括为几个方面

  1.立法权。

  2.变通执行权。

  3.财政经济自主权。

  4.文化、语言文字自主权。

  5.组织公安部队权。

  6.少数民族干部具有任用优先权。

  三、区域自治和高度自治的区别

  1.定义不同

  法务吧提醒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制度。高度自治,指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除外交和国防事务属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外,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2.各自目的不同

  民族区域自治,是为实现少数民族当家做主,管理本民族内部地方性事务的权力,因此民族区域自治地区的自治权比一般行政区域高;高度自治权,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维护祖国统一,特别行政区实行原有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3.权利范围不同

  民族区域自治享有民族立法权、变通执行权、财政经济自主权、文化、语言文字自主权、少数民族干部具有任用优先权。

  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4.特点不同

  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的自治,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国不可分离的一部分,各民族自治机关都是中央政府领导下的一级地方政权,都必须服从中央统一领导。高度自治是以中央完整地对特别行政区行使主权为前提的,实行高度自治是以维护国家统一为前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