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机关的自治权可以概括为哪几个方面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09-21 18:41:08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本文主要讲解有关行政法律行政法规法律知识,自治机关的自治权可以概括为立法权;变通执行权;财政经济自主权;文化、语言文字自主权;组织公安部队权;少数民族干部具有任用优先权。自治权是民族自治地方少数民族人民实现自我管理的权利。

  一、自治机关的自治权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自治机关的自治权可以概括为哪几个方面

  1.立法权。

  2.变通执行权。

  3.财政经济自主权。

  4.文化、语言文字自主权。

  5.组织公安部队权。

  6.少数民族干部具有任用优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十九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二、谁享有自治权

  法务吧提醒您,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享有自治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四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行使宪法第三章第五节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和本法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行使下设区、县的市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

  三、区域自治和高度自治的区别

  1.定义不同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制度。高度自治,指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除外交和国防事务属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外,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2.各自目的不同

  民族区域自治,是为实现少数民族当家做主,管理本民族内部地方性事务的权力,因此民族区域自治地区的自治权比一般行政区域高;高度自治权,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维护祖国统一,特别行政区实行原有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3.权利范围不同

  民族区域自治享有民族立法权、变通执行权、财政经济自主权、文化、语言文字自主权、少数民族干部具有任用优先权。

  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4.特点不同

  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的自治,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国不可分离的一部分,各民族自治机关都是中央政府领导下的一级地方政权,都必须服从中央统一领导。高度自治是以中央完整地对特别行政区行使主权为前提的,实行高度自治是以维护国家统一为前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