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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的效力有哪些类型
本文主要讲解有关行政法律行政法规法律知识,行政行为的效力包括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以及执行力等四个方面。其中确定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其内容没有经过法定程序的不得随意更改,且行政相对人必须服从。
一、行政行为的效力有哪些类型
行政行为的效力有四个方面,分别是:
1.公定力,行政主体在其职权范围内所为的行为,一经形成,在原则的上即应推定为合法,在未经法定机关通过法定程序撤销或宣布为无效之前,任何人不得否定其效力;
2.确定力,行政行为已经作出,其内容非以法律程序不得随意变更的效力,表现在对行政相对人的确定力。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后,行政相对人必须服从和对行政主体的确定力,行政主体对自己所作的行政行为,也不得随意撤销或变更;
3.拘束力,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其内容必须得到遵从、不得违反的效力,表现在对行政相对人的拘束力。行政行为一经作出,行政相对人负有服从和遵守行为内容的义务和对行政主体的拘束力。行政主体本身也必须受到行政行为的拘束;
4.执行力,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其内容必须完全地,实际地得到履行,当事人不得延误或抗拒的效力。
二、抽象行政行为不可诉的原因
法务吧提醒您,行政诉讼法没有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受案范围的原因是:
1.抽象行政行为可以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行政机关监督的方式确保其合法性。
2.抽象行政行为的对象范围大、不确定,其合法性问题不适合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是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各类决定的统称。
行政诉讼法没有将这类内部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主要原因是:这类行为往往涉及高度经验性的判断,例如机关领导对工作人员日常工作态度和水平的印象,需要靠日积月累形成,人民法院没有这方面的条件。另外,这类行政行为不涉及公民的基本权益。
行政调解。这是指行政机关劝导发生民事争议的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的一种行政活动。行政调解针对的是发生了民事权益争议的当事人,没有强制性。
仲裁是法定机构以中立身份按照法定程序对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作出有法律拘束力的裁决的行为。
公安、国家安全等国家机关具有行政机关和侦查机关的双重身份,可以对刑事犯罪嫌疑人实施刑事强制措施,也可以对公民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指导行为是行政机关以倡导、示范、建议、咨询等方式,引导公民自愿配合而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行为,属于非权力行政方式。其特点是自愿性、灵活性、简便性和经济性。
三、哪些行政许可以撤销
法务吧提醒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6.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7.对于具有违法因素的行政许可,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可以撤销,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形下,行政许可即使具有违法的因素,也不应当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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