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下的个体工商户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09-26 16:50:11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个体工商户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或者家庭。单个自然人申请个体经营,应当是16周岁以上有劳动能力的自然人。家庭申请个体经营,作为户主的个人应该有经营能力,其他家庭成员不一定都有经营能力。

民法典下的个体工商户

一、个体工商户应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且经过工商管理部门的核准登记,颁发个人经营的营业执照,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资格。

二、个体工商户应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事工商业经营活动,包括手工业、加工业、零售行业以及修理业、服务业等。

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对其字号享有名称权,其他任何人不得侵犯。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经营者的姓名作为经营者的字号,这种经营者使用的姓名实际上具有字号的意义。

三、个体工商户与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最大区别就是不具有组织性:

1、个体工商户没有“设立”过程,不存在“出资”行为,法律也不要求个体工商户一定要具有“字号”或“名称”。

2、个体工商户经登记机关登记的经营场所只能为一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3、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形式仅包括个人经营和家庭经营,进行工商业经营的自然人本身须参与具体经营活动;

在家庭经营的情况下,“家庭”不是作为进行经营活动的“组织”出现。

4、个体工商户缴纳的税种是个人所得税。

有经营能力的自然人或家庭,经依法核准登记,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可以成为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可以使用名称,也可以不使用名称。个体工商户决定使用名称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核准登记后方可使用。

四、一户个体工商户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个体工商户名称组织形式可以选用“厂”、“店”、“馆”、“部”、“行”、“中心”等字样,但不得使用“企业”、“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字样。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编 总则

第二章

第五十四条 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第五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