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遗赠、遗赠扶养协议的区别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09-26 16:50:11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第一,遗嘱。继承人若想放弃继承,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开始前,以书面方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遗嘱继承人应当在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的税款和债务。

遗嘱、遗赠、遗赠扶养协议的区别

第二,遗赠。接受遗赠的主体只能是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积极作出接受或放弃的表示,否则到期未作出表示,则视为放弃。遗赠人如果生前负有未缴税款和债务,应先用遗产清偿,就剩余部分再执行遗赠。

第三,遗赠扶养协议。自然人通过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个人签订协议,自然人成为被扶养人,该组织或个人成为扶养人,扶养人负责被扶养人的生养死葬,被扶养人则在死亡后将约定好的财产转归给扶养人所有。遗赠扶养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双方都享有权利,并且需要履行义务的。如果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再履行生养的义务,则被扶养人有权不补偿扶养人已经支付的供养费用。同样,被扶养人无正当理由决定不再继续履行遗赠抚养协议,则扶养人有权请求被扶养人偿还已经支付的供养费用。

遗嘱、遗赠、遗赠扶养协议三者有优先顺序吗?

如果一个自然人同时立有这三项法律文件,当内容发生冲突抵触时,抵触部分按遗赠扶养协议处理,遗嘱和遗赠中与遗赠扶养协议抵触的部分无效。若遗嘱和遗赠发生冲突,则以时间在后的为准。

法律效力:

遗赠扶养协议 > 遗嘱/遗赠 > 法定继承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第三条:“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者部分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