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法律后果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09-26 16:49:31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基本案情】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法律后果

2018年3月16日,位于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某工程项目建设工地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1人重伤,3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31.5万元。经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事故调查组认定,事故直接原因:1、某建设工程公司(另案处理,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公司)对塔机承台的设计、浇筑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2、某机械租赁服务公司(另案处理)编制塔机拆卸专项方案不符合规范要求,未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拆卸作业操作不当。事故间接原因:1、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产开发公司)在未办理施工许可、项目质量安全监督等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2、建设工程公司安全管理流于形式,对塔机承台设计、塔机拆卸专项方案审查把关不严。根据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于4月17日对房产开发公司所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违法事实】

经调查核实,2018年1月下旬,房产开发公司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工进行项目售楼处的建设施工; 2月5日,房产开发公司与建设工程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合同价为7010万元。上述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的规定。

【行政处罚情况】

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嘉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于2018年5月11日对某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罚款70.1万元”的行政处罚。

【申领施工许可证的适用范围及条件】

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42号令)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