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非法集资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09-26 16:49:29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案例:

如何认定非法集资

某小额贷款公司,向特定人群发展股东,吸收股金,发展人数超过200人,吸收金额超过5000元。

 分析:

公司增资扩股,并向特定人群派发,而未公开吸收股东,则不应认为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同时,要考虑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如果超出50人,则要变更企业性质为股份有限公司,也就是要满足2人以上200人以下的要求,注册资本也要调整。所以,该贷款公司要参考上述条件,进行调整,以免因条件不符,导致被认定为非法集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近年来,我国私募基金行业对赋能创新创业和服务国家实体经济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私募基金基金管理人数量众多,鱼龙混杂,发展良莠不齐。一些“假私募”“伪私募”隐藏其中,假借私募基金名义,行非法集资之实,扰乱金融市场秩序,侵犯投资人的财产安全,败坏了私募基金行业的声誉。

国务院发布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和证监会1月初发布的《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构成了防范“假私募”和“伪私募”的最新法律法规体系。“真私募"也要认真学习和整改,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作为首部专门规范非法集资防范和处置工作的行政法规,对非法集资做出明确定义,并确定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的原则,明确了清退资金的来源,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根据《条例》,非法集资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人,是指发起、主导或者组织实施非法集资的单位和个人;所称非法集资协助人,是指明知是非法集资而为其提供帮助并获取经济利益的单位和个人。

该定义明确了非法集资的三要件:一是“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即非法性;二是“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即利诱性;三是“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即社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