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继承的概念和性质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09-26 16:49:29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条文】

转继承的概念和性质

  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转继承的规定。

  【条文理解】

一、转继承的概念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所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其继承人承受的法律制度。故转继承又称二次继承或者再继承。在转继承法律关系中,死亡的继承人又称为被转继承人,实际接受遗产的死亡继承人的继承人称为转继承人。

域外立法中大都规定了转继承制度,如《法国民法典》第781条规定:如应继承遗产的人死亡,死前并未明示或默示放弃或接受遗产,该继承人的继承人得以前者的名义接受或放弃继承。《瑞士民法典》第542条第2项规定:继承人在继承开始时死亡的,其继承权由其继承人继承。虽然我国1985年《继承法》中对转继承问题未作出规定,但在1985年9月11日公布实施的《继承法意见》中对转继承作出了明确规定。该意见第52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本条规定吸收了《继承法意见》的该条规定,并根据遗嘱内容,对遗嘱有另外安排的情形排除在外。

  二、转继承的性质

转继承实质上是先后发生的两个独立的继承关系,相对于代位继承而言,其属于本位继承。关于转继承的性质,即转继承的客体究竟是继承权还是遗产份额,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转继承只是继承遗产权利的转移,因而不应将被转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视为其同配偶的共同财产;另一种观点认为,转继承只是将被转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其继承人承受,即转继承所转移的不是继承权,而是遗产所有权。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将被转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视为其同配偶的共同财产。转继承关系的客体是被转继承人个人应取得的遗产份额,即被转继承人的遗产,而非被转继承人应取得的全部遗产份额。

从我国《继承法意见》第52条表述的内容看,转移的是“继承遗产的权利”,而本条采纳了第二种观点,对上述内容进行了调整,转继承转移的是“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根据《民法典》第230条规定,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根据《民法典》第1121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即我国采取当然继承主义。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已经开始,只要继承人生前未放弃或者丧失继承权,被继承人生前所享有的财产的所有权即由继承人承受,被继承人的遗产即成为继承人的合法财产。虽然在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死亡,尚未实际接收遗产,但其仍然属于遗产的共有人。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和第1063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外,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如果不存在转继承的情形,继承人如有配偶存在,且无遗嘱确定遗产只归其中一方所有的情形下,其应继承的遗产属于夫妻双方共有。转继承的适用,不会对继承关系的结果发生影响。在转继承的情形下,继承人如有配偶存在,该继承人所继承的被继承人的遗产,自然应属于继承人与配偶的共同财产。综合上述分析,继承一开始,继承人即取得遗产的所有权,转继承只是对遗产份额的再继承,而非继承权利的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