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时的协助义务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09-26 16:48:24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一、被保全人义务

财产保全时的协助义务

被保全财产系机动车、航空器等特殊动产的,除被保全人下落不明的以外,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被保全人书面报告该动产的权属和占有、使用等情况,并予以核实。

二、相关单位协助义务

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协助办理登记手续的,有关单位应当在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后立即办理。针对同一财产有多个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应当按照送达的时间先后办理登记手续。

三、保全通知义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在采取保全措施后,应向被保全人立即送达有关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以取得对被保全财产实际有效的控制,否则保全行为将不发生法律效力,详见《关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争议案的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