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认定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09-26 16:48:24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2021年4月26日,民政部印发了《特困人员认定办法》(下称办法),第一次明确了无劳动能力和无生活来源,使得被扶养人的身份认定有据可依。

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认定

根据《办法》第五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

(一)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规定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

前款所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优待抚恤金、高龄津贴不计入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