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返聘后因工受伤如何处理?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09-26 16:47:40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相较普通员工,许多退休人员因工作能力强,经验丰富,或者在原先单位属于技术骨干,被单位返聘的情形并不少见。那么对于退休后被公司返聘的这类特殊人员,与单位之间是否仍旧属于劳动关系?发生意外时又该如何处理呢?

退休人员返聘后因工受伤如何处理?

一、退休人员返聘时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聘用协议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3条规定,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因此,退休人员被返聘时,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聘用协议,对国家未作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事项,如医疗保险等方面的内容,应作明确约定,以便在将来发生劳动争议时作为依据。

二、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终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因此退休人员被用人单位返聘,双方形成的关系为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不受《劳动合同法》调整。双方之间权利、义务由双方协商约定。

三、退休人员工作期间因公受伤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退休人员工作期间因公受伤能否被认定为工伤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应当区分退休人员的不同情况。

1、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

由上述问题可知,退休人员返聘后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应当认定为劳务关系。因此退休返聘人员在工作期间因工受伤,不能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而是依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等规定,由用人单位作为雇主向退休返聘人员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2、未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未办理退休手续

(1)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所以,对于未办理退休手续或未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并继续留在原单位工作的人员,若在工作期间因工受伤,其工伤保险责任应当由原单位承担。

(2)在其他用人单位工作

①现用人单位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7年7月5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2007]行他字第6号),“……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第二种意见,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六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退休人员返聘后,现工作单位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在工作期间因工受伤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②现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于2005年08月17日发布的《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重新进入劳动生产领域的离休人员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5]310号),“……关于离退休人员重新就业后发生工伤如何处理的问题,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我们认为,应当参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人事部、科技部、劳动保障部、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国科协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9号)的规定办理。该通知规定:“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工作期间,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的,应由聘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标准妥善处理;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与聘用单位发生争议的,可通过民事诉讼处理;与聘用单位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可通过人事或劳动争议仲裁渠道解决。有条件的聘用单位在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可为聘请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购买聘期内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根据上述规定,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工作期间因工受伤,现用人单位又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可以要求现用人单位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承担赔偿责任,若发生争议,则可通过民事诉讼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