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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件中存在的新问题及建议
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不断攀升,涉案标的额急速急量增涨,同时其所涉及的领域也由过去的以生活消费为主扩大到生产经营等社会生活多项领域,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成为当前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中的一个热点和难点。
一、民间借贷案件中存在的新问题
(一)事实认定难。以往的民间借贷的案件事实清楚,事实认定比较简单,而近年来的民间借贷案件却出现了与往年不同的问题,真实的借款未必出具正规的借据,而有正规借据的债务却未必是合法的债务。比如:其一,六合彩、赌博欠款;其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金融活动。其三,高利贷现象。其四,虚假债务诉讼问题。上述四种债务都是以合法形式掩盖的违法甚至非法的利益,规避法律的现象,而当债权人依据借据起诉时,债务人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反驳,或者自认债务真实,或者债务人下落不明,法院难以否定借据的证明力,导致借款的真实情况难以认定,非法利益却得到了法律的保护。
(二)案件执行难。也正是因为民间借贷案件出现的种种新问题,债务人外出下落不明,又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事实认定难,案件调解率较低,从而造成该类案件执行难度加大,执行到位率低。
(三)引发的社会问题多。正是由于民间借贷案件涉及的范围广、人员杂、争议的金额大,在债务人无法归还的情况下,容易发生暴力催讨行为,从而引发刑事犯罪,影响社会安定和谐。
二、进一步改进民间借贷案件审理的对策建议
(一)重视直接送达工作。针对借贷纠纷案件中被告庭前离家,不积极出庭应诉以及拒收裁判文书等情形,以直接送达代替一般案件中采用的邮寄送达或电话通知送达的方式,可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上述问题。当然,审判人员准确了解被告或其同住成年家属的准确住所,是确保直接有效送达的重要前提。
(二)加大对借贷关系合法性的审查力度。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这一条文确定了只要出借人与借款人在实施订立、变更和终止借贷行为时,在形式和内容上符合法律规定,国家就对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予以法律保护。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可见,我国法律对借贷关系的保护以借贷关系的合法性为前提,且对借贷利率有最高额的限定。因此审判人员应当在庭前和庭审过程中,对借据的形成过程,出借人的借款原因和借款目的,出借人资金的具体来源等进行细致的了解和调查。
(三)依法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为查明借贷关系真实合法,审判人员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过程中往往会涉及到对出借人的资金来源,借款人的借款目的和用途等事项的调查,因而存在发现借贷双方有违法犯罪情形的可能。如:出借人的资金可能是因渎职犯罪所得或者借款人存在非法集资、聚众赌博、诈骗等情形。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发现借贷双方有犯罪情形时,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说明案情并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
(四)严格统一利息约定不明的处理标准。利息条款或约定是民间借贷合同的重要内容,但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具有互助性质,因合同当事人之间本身具有的特定关系,利息条款的约定具有一定的随意性。如有的约定了利息,而有的就未约定利息,有的约定不明确等等情况经常出现。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1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但实践中,出借人起诉时往往明确要求计息,虽然在借款时没有关于利息的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但为保护出借人的权益,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是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银行利息开始计息,起诉前确定为不支付利息。
(五)违法计息方式的认定标准。民间借贷中的“计复利”,俗称“驴打滚”、“利滚利”,是导致贷款额急剧膨胀的计利方法,严重损害了公平原则。民间借贷将利息计入本金,更换借据后,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如债权人基于新的借据起诉,即应受到法律保护等。对此,应当严格审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括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从上述规定可知,民间借贷中超过利息约定限度的“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而“利滚利”等形式的重复计利行为也不予保护。
(作者单位: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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