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重婚罪的特点及判断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09-27 01:51:56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伴之而来的是一些不良习气的出现。甚至在农村社会,外遇、出轨等现象不断涌现,极大的破坏了社会的伦理道德及法律制度,并影响家庭的稳定及社会的和谐,应予以法律上的谴责与制裁。而这些行为又具有取证难、认定难、处罚难的特点,其情形也是十分复杂。一些行为仅仅是违反道德,一些行为则违反了行政法规,而有些则违反刑法规定,构成重婚罪,应受到刑罚处罚。但对于广大的农村群众来说,并不是能很好的区别这三者的界限和认定标准,从而让他们感到疑惑和不知所措。加上农村群众的法律知识、维权能力低下,而重婚罪属于轻微刑事案件,还需要被害人有一定证据予以证明,无疑增大了农村被害人维权的难度。理清,简化重婚罪构成的认定及判断标准,对农村群众则显得尤为必要。

农村重婚罪的特点及判断

    重婚罪的概念,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是指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这里指的“结婚”,既包括经过国家婚姻登记机关批准,履行了法律手续的结婚,也包括事实上的形成的婚姻关系,即有配偶的人与第三者虽未经婚姻登记机关批准,未履行法律手续,但事实上两人以夫妻名义同居,也就是所谓的“事实婚姻”。在现实生活中,第一种情形往往比较少见,而第二种情形则普遍得多。虽然事实婚姻在具体认定起来还是有不少困难,但司法实践对事实婚姻仍采取有条件的承认。对已经合法登记的一方,又与他人形成事实婚姻的,一般认为应构成重婚罪,需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理论,一个行为要构成犯罪,必须符合某一罪名的构成要件。《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对重婚罪作出了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由此可见,本罪的主体是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人。其客体是侵犯了《婚姻法》所保护的一夫一妻制。其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其客观方面是必须存在重婚行为。只要当事人的行为符合这些构成要件,应当追究其重婚的刑事责任。

    司法实践中,农村的群众由于受传统观念影响,对于配偶发生重婚的行为,往往是予以忍受和掩藏,担心这些家丑被外人知道。不愿意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助长了这些歪风的成长。如何对农村群众普及相关的法律知识,提高他们维权的意识,转变那些落后的观念,是法制建设所遇到的另一个问题,这需要司法工作者努力付出,法治的春风才能吹遍广袤的农村大地。

    (作者单位:广西荔浦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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