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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正员工想要提前离职,以公司试用期未缴社保为由可行吗?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是具有国家强制性的义务,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该行为是对劳动者基本权利的侵害,劳动者可以依据上述两个法律条文的规定,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也就常说的劳动者可以被迫辞职。
网友咨询:
19年12月9日入职,试用期3个月到20年3月9日,公司20年4月才给交社保,现在要离职,由于个人原因只能交接一周时间,但是今天找领导签字,领导要求我11月30号才可以离职。我是否可以用劳动法第38条中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要求人事即辞即离,给办理离职手续。
广东奥纪律师事务所冯绍锋律师解答:
可以此理由主动离职,通知公司即可解除劳动关系,还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冯绍锋律师解析: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在一个月之内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很多企业试用期间都是不交社保的,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只要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30日内就要依法购买社保,所以说在试用期间实际上也是应当购买社保的,因为很多企业单位的试用期,他远远不止一个月的时间。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企业在试用期间不购买社保的原因有很多,一方面是担心试用期间的员工过早离职,这样的话会给企业造成一定的损失。这也就是不买社保的一个根本原因,当然是员工转正以后,一般所得的企业都会购买这个社保费用。
试用期内双方的劳动关系虽未最终确定,但确已形成,因此法律明确规定企业应为试用期内的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所以,不管是企业还是劳动者,只要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企业就应该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如果不交,劳动者可以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要求补缴,以及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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