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雇主干活受伤,能否要求雇主赔偿?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10-05 23:49:56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为雇主干活受伤,能否要求雇主赔偿?

网友咨询:

11月8日,张新生与贾同禄签订一份建房协议,张新生为贾同禄建造楼房。次年2月29日下午,受雇于张新生的文换清到贾同禄建房工地,张新生安排文换清卸壳子板,文换清没有按要求戴安全帽。在施工过程中因梯子倒地致使文换清头部被摔伤,随即被送往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后又转往尉氏县中医院治疗,同年6月26日出院,共花去医疗费用24557.39元,张新生支付19757元。同年6月28日,文换清伤情经鉴定构成五级伤残,并花去鉴定费700元、交通费500元。另查明,张新生所组建的建筑队没有建筑资质。张新生能否要求贾同禄承担赔偿责任?

福建国旷律师事务所郭丁豪律师解答: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对损害后果存在过失的,应减轻雇主的赔偿责任。张新生雇佣民工组建建筑队,与贾同禄签订建房协议并为其施工建房,文换清参加建房并按张新生安排施工,双方形成雇佣关系。文换清在从事雇主所安排的施工活动中受伤,张新生作为雇主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文换清在施工活动中没有按照雇主要求佩戴安全帽并注意自身安全,具有重大过错,应减轻张新生的赔偿责任。

郭丁豪律师补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

第三条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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