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祎鹏律师:单位未办理离职员工档案转移,是否承担法律责任?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10-05 23:47:06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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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法规定单位应当为离职员工办理档案转移,并办理社保手续的转移,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但是如果用人单位未履行该义务,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保险待遇的,是否应当承担损失呢?

林祎鹏律师:单位未办理离职员工档案转移,是否承担法律责任?

网友咨询:

1993年1月,付某至某公司处工作;2014年1月,某付向公司提出辞职,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但公司未为付某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付某档案现在公司处。2017年6月28日,付某达到退休年龄可以办理退休,因离职手续和档案问题未能办理。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福建瀛同律师事务所林祎鹏律师解答: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可见,劳动关系解除后为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故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为其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并办理档案转移手续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若用人单位未及时履行法定义务,造成劳动者损失的,用人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林祎鹏律师解析:
一般情况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一定能够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人员再就业情况非常普遍,对于这类人员的用工关系如何定性,目前司法实践争议不大。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原因。劳动者只要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即终止,不宜再建立劳动关系

但是对于用人单位与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是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的用工关系定性,实践中存在争议。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是因为用人单位原因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能随意终止劳动关系。

林祎鹏律师参与法律工作以来,办理各类刑事、民商事案件。具有丰富的诉讼以及非诉案件的经验。办案认真、负责,责任心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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