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冲律师:劳动者不同意调岗,用人单位可否径直解除劳动合同?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10-05 23:46:59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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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因经营需要调整劳动者的岗位,劳动者拒绝调岗的,用人单位以其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理?是否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呢?

曹冲律师:劳动者不同意调岗,用人单位可否径直解除劳动合同?

网友咨询:
2013年甲某入职到乙公司,从事行政部后勤主管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期限自2016年11月1日至202312月5日。2019年12月17日乙公司向甲某出具了《调岗通知》,内容为:“由于公司经营不景气,业绩亏损,经营方向进行调整,故取消后勤主管岗位,故将甲某的后勤主管岗位调整至后勤维修负责人或消防监控岗位,工资由3600元降为3200元。”甲某拒不同意,乙公司以甲某旷工为由解除合同是否合理?

广东铭展律师事务所曹冲律师解答:
甲某明确表示拒绝后,乙公司强行要求其办理工作交接情况下,不再到岗上班,故乙公司用以解除与甲某的劳动合同关系的理由不能成立,乙公司解除与甲某的劳动合同关系属于违法解除。

从司法实践来看,用人单位可依据其用工自主权,在一定程度上单方面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但鉴于劳动关系的特殊性,这种权力不得滥用。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调整工作岗位,不能单方降低工资福利待遇、不能增大劳动者的劳动成本、不能因不合理原因而带有惩罚性与侮辱性。在发生劳动争议纠纷时,用人单位需要对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的合理性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用人单位没有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又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变更该劳动者工作岗位的合理性,单方面作出变更工作岗位决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系违法解除。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曹冲律师解析:

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要求单位继续履行或者按劳动合同法第47条双倍支付赔偿金离职一年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曹冲律师,广东铭展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办理过各类民商事及刑事案件数百件,获得当事人的一致好评,曾代理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案件并胜诉。以最大限度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为执业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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