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的协议是否有效?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10-05 23:38:03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在餐饮行业等部分劳动密集型企业,人员流动性强,企业为降低用工成本,往往利用劳动者多得工资的心理或应劳动者要求,与其签订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协议,导致出现争议。根据法律规定,法定强制性义务不能逃脱,逃脱必追责。

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的协议是否有效?

网友咨询:

小张于2019年春节后入职一家餐饮业单位从事服务员工作,双方签订3年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9年2月至2022年1月,约定薪酬为每月2500元。单位同时要求小张提供相关身份证明,由该单位为其在津缴纳社会保险。小张觉得若由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每个月要从其工资中扣除几百元的个人缴纳部分,实得工资就低了。于是,小张向单位提出,自愿放弃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并愿意与企业签订协议书。该餐饮单位考虑到若不为小张缴纳社会保险费同样可以节约企业的人力成本支出,遂同意与之订立协议,约定小张自愿放弃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2020年12月,小张以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

小张与用人单位签订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的协议是否有效?

山东新岛律师事务所傅惠利律师解答: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从法律规定来看,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定的义务,不能根据劳动者或用人单位自己的意愿而免除,不管是口头承诺还是签订书面协议而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均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无效协议。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不缴纳或少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双方约定无效,应视为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即便是劳动者承诺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也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该餐饮单位虽与小张签订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协议,但因违反法律规定,故双方签订的协议无效。

傅惠利律师补充: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傅惠利律师,中共党员,毕业于山东大学,拥有十多年国企集团法务经验。主要擅长公司法律事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婚姻家庭与财富传承等诉讼业务;以及股权设计与转让、合规性审查、尽职调查等非诉法律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