卿威群律师:民间借贷案件——无书面借条的处理

来源:法务吧 时间:2023-10-05 23:38:03 责编:高级律师顾问 人气:

【前言】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咨询,借贷案件无书面借条,应如何处理。

卿威群律师:民间借贷案件——无书面借条的处理

这个日常法律问题,可以看法院的处理。我们先来看三个案例

第一部分 案例分享

案例一:(2018)黔民再74号——周XX、陈XX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二审认为,关于本案所涉款项是否属于借款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规定,刘XX持银行转账凭证提起本案诉讼,并主张本案是民间借贷关系,周XX抗辩收款系合伙投资款,应先由周XX承担举证责任,只有当周XX举证证明本案所涉款项系合伙投资款后,才由刘XX对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对此,周XX提交了银行转账凭据、收款收据;周XX、刘XX贷款资料;周某、董某的证言以及刘XX的通话录音等。首先,周XX的银行转账凭据与X月明公司出具的收款收据在时间和打款金额上不相对应,且接收周XX转账的人员是否系X月明公司股东不得而知;周XX、刘XX向小额贷款公司借款的证据材料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对于通话录音资料,不能反映出周XX、刘XX之间系合伙关系,也不能明确反映出存在其他何种法律关系;对于证人周某、董某的证言,其中周某与周XX系亲属,有利害关系,无其他证据佐证,不能单独作为证据使用,且与付XX的证言矛盾,董某的证言仅能证实其与刘XX、周XX前往XX明公司考察准备入股的事宜,但对于具体的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入股星月明公司董某并不清楚,不能直接证实刘XX参与周XX入股XX明公司,亦不能证明本案所涉款项属于合伙投资款。其次,周XX称与刘XX等人以1500万余元入股XX明公司,但对如此巨额资金,周XX与刘XX之间以及周XX、刘XX与XX明公司之间均未拟定书面协议,明显与常理不符。而投资入股公司从事商业活动相比民间借贷活动,更应负有审慎义务,否则将承担极大的商业风险。在双方既无书面借款合同,亦无投资合伙协议的情况下,本案所涉款项系借款更具备高度盖然性。综上,周XX所举证据不能充分证实本案所涉款项系基于合伙投资关系产生,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案款项应按照借贷关系处理。一审认定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为由,驳回刘XX的诉讼请求不当。

案例二:(2021)辽民申2864号——刘XX、何XX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案涉款项10,000元项是否为借款的问题。原审诉讼中何XX主张收到该款为赠与,二审法院结合双方当事人对一审法院认定“刘XX与何XX系朋友关系,二人交往期间何XX买房装修,刘XS为何XX多次无偿提供帮助和购买财物”的事实,并未提出异议,以及刘XX在一审提供的录音证据中,何XX的陈述中没有明确双方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的表述,故原审认定双方是否为借贷关系的举证责任仍在刘XX并无不当。且基于现有的证据,认定该笔款项系赠与具有高度盖然性,刘XX与何XX之间不构成借贷关系亦无不当。

案例三:(2020)最高法民申5769号——吕AA与金XX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本案中,金XX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吕XX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故,吕XX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对于本案的73000元款项,金XX依据其向吕XX的微信转款记录主张吕XX偿还借款,则吕XX应举证证明金X明向其的上述转款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吕XX虽主张其与金XX存在雇佣关系,金XX向其转款系支付的劳务费,但,吕XX提交的《推荐信》和电子邮件只能显示吕XX为天津健德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做了一些工作,但既不足以证明吕XX与金XX个人之间形成了劳务关系,也不足以证明天津健德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应当支付上述数额的劳务费,且该劳务费由金XX或者通过金XX支付给吕XX。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吕XX关于73000元系金XX支付其劳务费的事实主张,证据不足。一、二审法院根据本案在案证据判决吕XX向金XX偿还借款,并无不当。吕XX向金XX偿还借款后,如仍认为金XX或其所属公司拖欠其劳务费,可另行诉讼解决。

第二部分 律师点评

一、无书面借条的转款形式

目前比较常见的无书面借条的转账形式主要有以下二种:银行转账与微信转账。

二、能否确定是借贷关系则取决于以下因素:

1、虽转账时无书面的借条,但后面有证据证明系双方的借款。比如,录音、还款记录、微信聊天等。

2、如果即无书面的借条,也无相关明确的证据证明系借贷关系,那么,是否属于借贷关系,则要综合全案来看,根据举证的分配来确定是否属于借款:

(1)原告先举证存在转款的事实;(2)被告反驳不是借款,并有证据证明款项的用途为非借款;(3)原告继续举证款项系借款。依据这样的举证秩序,再由法院来确定款项的性质。

第三部分 提醒

在日常生活中,款项的性质宜在转款时加以备注,然后,如果确系借款的,最好是以书面形式确定,包括借款的本金、利息、借款期限,以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一旦产生纠纷,不仅耗时、耗力,还伤神。

备注: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后续】我是卿威群律师,希望为您在日常行为提供规范操作指引,望您少走弯路,一生顺畅。

本律师自执业以来,所处理领域众多,长期处理刑事业务、债权债务、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业务;民商事法律服务业务、诉讼业务;公司顾问法律服务业务;已拥有丰富的经验,并取得诸多当事人的一致好评。